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府第121次常務會議2012年8月2日上午審議通過了《寧夏回族自治區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修訂案)》,新制訂的工傷保險條例將受益范圍擴大至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
寧夏自2004年全面推行工傷保險制度。截至2012年6月底,全區工傷保險參保單位共計11735戶,參保人員61.9萬人,其中農民工參保15萬人;工傷保險基金累計結余2.4億余元,先后于2005年和2007年兩次調整工傷保險待遇,并于2011年將全區2.42萬名老工傷人員全部納入了統籌管理,切實保障了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維護了社會穩定。2010年12月8日國務院第136次常務會議對《工傷保險條例》做了修訂,并授權省級人民政府就相關待遇標準作出具體規定。
《寧夏回族自治區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修訂案)》共7章53條,擴大了覆蓋范圍,將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中介組織納入了工傷保險范圍,同時規定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可以參照執行;提高了統籌層次,實行工傷保險自治區統籌,并建立了儲備金制度,以提高基金的保障能力;明確了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的程序,增強了可操作性;同時,進一步提高了待遇標準;五是明確了工傷保險基金收繳、使用的監督管理措施。
《辦法(修訂案)》明確規定,工傷保險基金實行自治區級統籌,工傷保險費由用人單位繳納,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工傷保險基金全部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將工傷保險基金用于投資運營、興建或者改建辦公場所、發放獎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自治區建立工傷保險儲備金,用于重大事故的工傷保險待遇支付。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審議通過的《辦法(修訂案)》將作為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規范性文件于10月1日起公布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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