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人社發〔2017〕166號
各市、縣(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勞動保障)局:
為切實保障工傷職工和工亡職工供養親屬基本生活,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寧夏回族自治區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工傷保險待遇調整和確定機制的指導意見》有關規定,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決定對工傷職工傷殘津貼及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標準進行適當調整。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范圍
(一)2017年12月31日前按月享受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一至六級工傷職工及工亡職工供養親屬。
(二)2017年12月31日已辦理退休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工傷職工不再參加傷殘津貼的調整。
二、調整標準
(一)傷殘津貼。2017年12月31日前享受傷殘津貼的工傷職工,一級傷殘每人每月增加330元,二級傷殘每人每月增加300元,三級傷殘每人每月增加270元,四級傷殘每人每月增加240元。五級和六級傷殘職工且用人單位難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的,五級傷殘每人每月增加210元,六級傷殘每人每月增加180元。調整后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最低工資標準計發。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2017年12月31日前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的工亡遺屬,供養親屬撫恤金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三)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標準分別為上年度全區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30%,每年按照上年度自治區職工平均工資增長比例同步調整,職工平均工資下降時不調整。
(四)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不超過上年度全區城鎮居民人均日消費支出額40%的確定原則,工傷職工在進行工傷醫療或工傷康復治療期間發生的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實際住院天數,在自治區境內以每人每天15元標準計發,在自治區境外以每人每天30元標準計發。
三、資金列支渠道
已參加工傷保險現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的人員,調增工傷保險待遇所需資金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或由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的供養親屬撫恤金,調增工傷保險待遇所需資金按原資金渠道解決。五級和六級傷殘職工由用人單位按月發放傷殘津貼的,調增費用由用人單位按本通知規定的標準支付。
四、組織實施
工傷職工的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的調整工作由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屬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審核、計發;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所在用人單位負責審核、計發。
五、工作要求
調整后的待遇自2018年1月1日起執行。工傷保險待遇調整工作,關系到廣大工傷職工及工亡職工供養親屬的切身利益,各地要高度重視,強化責任,認真組織實施。調整工作結束后,由五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將待遇調整情況匯總上報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17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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