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黑龍江省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
黑人社規〔2019〕8號
各市(地)、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現將《黑龍江省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黑龍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19年10月21日
黑龍江省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省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管理工作,加強對拖欠工資違法失信行為的懲戒,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管理暫行辦法》(人社部規〔2017〕16號)和《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實施意見》(黑政辦發〔2016〕94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以下簡稱拖欠工資“黑名單”),是指違反工資支付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存在本實施細則第五條所列拖欠農民工工資情形的用人單位及相關責任人。
前款所稱相關責任人,包括用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責任人、實際控制人和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自然人。
第三條 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全省拖欠工資“黑名單”管理工作。
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據行政執法管轄權限,負責拖欠工資“黑名單”管理的具體實施工作。市(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所轄縣(市、區)的拖欠工資“黑名單”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每季度向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報送本行政區域的拖欠工資“黑名單”。
第四條 拖欠工資“黑名單”管理實行“誰執法,誰認定,誰負責”,遵循依法依規、公平公正、客觀真實、動態管理的原則。
第五條 用人單位或相關責任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查處違法行為并作出行政處理或處罰決定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按照管轄權限將其列入拖欠工資“黑名單”。
(一)克扣、無故拖欠農民工工資報酬,數額達到認定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數額標準的;
(二)因拖欠農民工工資違法行為引發群體性事件、極端事件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
(三)其他因拖欠農民工工資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
將勞務違法分包、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造成拖欠農民工工資且符合前款規定情形的,應將違法分包、轉包單位及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一并列入拖欠工資“黑名單”。
第六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將用人單位或個人列入拖欠工資“黑名單”前,應當履行書面告知程序,下達《列入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事先告知書》,告知當事人有陳述、申辯的權利。
第七條 用人單位或個人按照第六條規定提出陳述和申辯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調查核實。
第八條 用人單位或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成立且不符合列入情形的,不予列入拖欠工資“黑名單”。
第九條 用人單位或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不成立或自接到告知書之日起3個工作日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的,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批準后,應當作出《列入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決定書》,將用人單位或個人列入拖欠工資“黑名單”管理。
《列入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決定書》應當列明用人單位全稱及相關責任人姓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居民身份證號碼)、列入日期、列入事由、權利救濟期限和途徑、作出決定機關等。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列入“黑名單”的用人單位或個人可以向公布“黑名單”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異議申請:
(一) 認為公布信息與事實不符的;
(二) 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明確規定不得公開的內容。
第十一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在接到用人單位或個人提出異議申請后15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核實。對用人單位或個人提出的異議,經調查核實成立的,負責查處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對“黑名單”公布內容及時予以更正,并將結果反饋異議申請人。
第十二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將列入拖欠工資“黑名單”信息通過部門門戶網站、“信用中國(黑龍江)”網站、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黑龍江)等予以公布。
公布信息包括:被列入拖欠工資“黑名單”主體全稱及相關責任人姓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身份證件號碼、列入日期、列入事由、作出決定機關等。
第十三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將拖欠工資“黑名單”信息納入當地和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由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被列入“黑名單”的用人單位或個人依法依規實施聯合懲戒,在政府資金支持、政府采購、招投標、生產許可、資質審核、融資貸款、市場準入、稅收優惠、評優評先、高檔生活消費等方面予以限制。
第十四條 拖欠工資“黑名單”按規定實行動態管理。
(一)用人單位或個人首次被列入拖欠工資“黑名單”的期限為1年,自作出列入決定之日起計算;
(二)列入拖欠工資“黑名單”的用人單位或個人改正違法行為且自列入之日起1年內未再發生第五條規定情形的,由作出列入決定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于期滿后20個工作日內決定將其移出拖欠工資“黑名單”;
(三)用人單位或個人未改正違法行為,期滿不予移出并自動續期2年;
(四)用人單位或個人在列入期間再次發生第五條規定情形的,期滿不予移出并自動續期2年;
(五)已移出拖欠工資“黑名單”的用人單位或個人再次發生第五條規定情形,再次列入拖欠工資“黑名單”的,期限為2年。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不得將仍在列入期間的用人單位或個人移出“黑名單”。
第十五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決定將用人單位或個人移出拖欠工資“黑名單”的,應當作出《移出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決定書》。
《移出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決定書》應列明用人單位名稱及相關責任人姓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居民身份證件號碼)、列入日期、移出事由、移出日期、作出決定機關等。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或個人被列入拖欠工資“黑名單”所依據的行政處理或處罰決定被依法變更或者撤銷的,作出列入決定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及時更正拖欠工資“黑名單”。
第十七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移出、更正拖欠工資“黑名單”的,應當將移出、更正等信息通過部門門戶網站、“信用中國(黑龍江)”網站、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黑龍江)等予以公示,并及時在當地和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進行更新。
第十八條 用人單位或個人被移出拖欠工資“黑名單”管理的,相關部門聯合懲戒措施即行終止。
第十九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在實施拖欠工資“黑名單”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紀予以處理。
第二十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列入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 事先告知書
2.列入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決定書
3.移出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決定書
4.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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