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一至四級因工傷殘農民工工傷保險長期待遇一次性支付有關問題的通知
閩勞社文〔2005〕148號
各市、縣、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為切實維護因工傷殘農民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4〕18號)“1至4級傷殘農民工可試行一次性享受工傷保險長期待遇”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并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按規定認真做好因工傷殘農民工的工傷保險待遇支付工作,切實保障傷殘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對于跨省或跨統籌地區流動的農民工,1至4級傷殘長期待遇可試行一次性支付和長期支付兩種方式,供農民工選擇。農民工一次性享受工傷保險長期待遇的,需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身份證、戶口簿原件和復印件,經用人單位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同意后方可辦理。
二、1至4級傷殘農民工自愿一次性領取工傷保險長期待遇(含應長期支付的各項工傷保險待遇)的,一次性待遇支付標準按照統籌地區最后一次公布的人口平均預期壽命與傷殘農民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被診斷為職業病之日時年齡之差和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算,具體標準為:一級,每滿一年發給2.2個月;二級,每滿一年發給2.0個月;三級,每滿一年發給1.8個月;四級,每滿一年發給1.6個月;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一至二級傷殘農民工一次性領取的工傷保險待遇低于60個月的,按60個月計算;三至四級傷殘農民工一次性領取的工傷保險待遇低于50個月的,按50個月計算;
患職業病的傷殘農民工;一次性領取的工傷保險待遇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發30%。
三、1至4級傷殘農民工在領取一次性工傷保險待遇時,應由本人或其直系親屬與用人單位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簽署協議,一次性領取各項工傷保險待遇后,終止工傷保險關系,用人單位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此項也應在簽署的“協議”中予以明確。
四、1至4級傷殘農民工已按月領取工傷保險長期待遇的,不再按上述規定領取一次性工傷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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