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做好北京市建筑業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工作的通知
京勞社工發〔2006〕138號
各區縣勞動保障局、建委,各建設單位,各建筑集團(總公司)、建筑施工企業、勞務企業,各有關單位:
為落實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06〕5號)文件精神,全面貫徹《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2003〕375號),切實做好建筑業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工作,按照《北京市外地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暫行辦法》(京勞社辦發〔2004〕101號)等有關規定,經市政府同意,現就北京市建筑業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工作通知如下:
一、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項目施工的所有建筑企業,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為建筑業農民工辦理工傷保險,落實工傷保險待遇。 建筑業農民工是指參與建設項目施工、具有本市或外地農村戶籍、符合法定勞動年齡、企業招聘的農村從業人員。
二、新開工的建設項目(含改、擴建的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將農民工工傷保險費用在工程總預算造價中單獨列項,并作為專用款項在開工前一次性撥付施工總承包企業或直接發包的專業承包企業(以下統稱“總承包單位”),總承包單位負責以建設項目和總承包單位為名稱存入銀行帳戶。
三、本市所有建設項目,自本通知生效之日起,總承包單位在開工前將整個工程期間施工的所有專業承包企業、勞務分包企業需繳納的農民工工傷保險費,一次性繳納到區縣社保經辦機構,保障參保資金的落實,簡化工傷保險費征繳手續。建設單位應當督促其直接發包的專業承包企業及時為農民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四、建設項目提取和繳納農民工工傷保險費用的公式為:農民工工傷保險費用總額=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月平均工作時間20.92天×60%×保險期(合同工期總天數÷30天)×月平均預計農民工繳費人次(見附件1)×繳費費率1%。工傷保險費計算的結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元”。建設項目農民工工傷保險繳費費率可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工傷發生率和基金收支狀況進行調整。
五、總承包單位持建設項目中標通知書和工程項目承包合同書(復印件加蓋公章)以及銀行存款回執,可以在建設項目所在地或單位在京住所地的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建設項目《社保登記證》,繳納專業承包企業、勞務分包企業農民工的工傷保險費,自建設項目繳費之日次月起,應每月向社保經辦機構備案在該項目施工的專業承包企業、勞務分包企業變化情況。與該建設項目的專業承包企業、勞務分包企業簽訂了勞動合同的農民工,在施工過程中發生工傷的,按參保農民工對待。
六、建設項目的工傷保險期限自建設工程開工之日起至合同截止之日止。建設項目合同工期延長,總承包單位于合同到期30日前向社保經辦機構備案;建設項目竣工后有保修期的,總承包單位應持保修合同于項目竣工后30日內向社保經辦機構備案。其工傷保險期限有效順延,工傷保險待遇按規定執行。 已為農民工辦理工傷保險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總承包單位、建設項目名稱發生變更的,有關單位依法到相關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后,持批準文件或有效證明及時到原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備案手續。
七、建設單位在辦理施工許可手續時,其提交的“有保證工程安全的具體措施”材料中,應當包括注明建設項目名稱的《社保登記證》和建設項目農民工工傷保險的繳費憑證及證明,不提交上述材料的,不予核發《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規定限額以下不需要領取《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小型工程,建設單位也應當依照本規定撥付農民工工傷保險費用,由總承包單位在開工前為農民工辦理工傷保險。
八、總承包單位負責牽頭組織做好農民工工傷保險的各項工作,匯總在建設項目施工的專業承包企業、勞務分包企業名冊及農民工人員名冊,及時掌握人員增減情況。專業承包企業、勞務分包企業要認真落實實名制管理,在北京市建筑業企業信息管理系統中如實填報農民工人員信息。
九、建筑業農民工受到傷害的,在建設項目所在地的區縣勞動保障部門辦理申請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專業承包企業、勞務分包企業持有總承包單位出具的建設項目參保證明的,農民工所受傷害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予以核發《建筑業工傷證》,《建筑業工傷證》上明確標注建設項目工傷保險期限。 建筑業農民工到工傷醫療機構住院治療時,應持《建筑業工傷證》以及專業承包企業、勞務分包企業當月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工傷醫療機構要將勞動關系證明的原件以及費用清單一并報送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社保經辦機構依據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單據與工傷醫療機構直接結算醫療費用。
十、農民工按我市政策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待遇標準見附件2)。核定工傷待遇以農民工本人工資作為計發基數的,統一按照受傷時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作為基數。已認定因工死亡的農民工,由總承包單位建設項目部開具證明,專業承包企業、勞務分包企業到社保機構可先行辦理支付喪葬補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其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待申報材料齊全并審核后支付。
十一、領取定期待遇的1-4級工傷農民工和工亡農民工供養親屬,不受建設項目工傷保險期的限制,由專業承包企業、勞務分包企業持享受待遇人員的身份證復印件和《建筑業工傷證》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待遇社會化發放管理手續,工傷保險基金長期支付工傷待遇。 5-10級和未達到等級的工傷農民工在建設項目工傷保險期限內,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工傷農民工隨專業承包企業、勞務分包企業轉入到本市其他參保建設項目的,由專業承包企業、勞務分包企業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建筑業工傷證》變更手續后,在轉入的建設項目工傷保險期限內工傷保險基金繼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工傷農民工在建設項目工傷保險期限內與專業承包企業、勞務分包企業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的,專業承包企業、勞務分包企業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政策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后,終止工傷保險關系,《建筑業工傷證》同時廢止。
十二、總承包單位給農民工辦理參加工傷保險后,要在工地顯著位置予以公示,按照勞動保障部門統一的格式內容告知農民工發生工傷后的保障、投訴、舉報渠道和待遇標準。
十三、建設單位不按照本規定將農民工工傷保險費撥付總承包單位或者總承包單位收到建設單位撥付的專項費用不及時向社保經辦機構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建委對有關責任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并將相關信息記入建設行業信息系統,向社會公布。
十四、勞動保障部門對轄區內建設項目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情況實施監察,對未為農民工辦理工傷保險手續和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建筑業企業,責令其限期參保,依法進行查處。
十五、在外地注冊、在京生產經營的建筑施工企業招聘的外地城鎮戶籍從業人員,在注冊地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應在本市參加工傷保險,在京施工期間發生工傷后按照本規定執行。 建筑施工企業可以為特定高風險作業的農民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十六、本通知自2006年10月15日起執行。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北京市建設委員會
二○○六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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