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全面推進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意見的通知
頒布機構:地方人大/政府
地區:江蘇省
頒布文號:蘇政辦發[2008]95號
頒布時間:2008-9-18
生效時間:2008-9-18
蘇政辦發[2008]95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關于全面推進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的意見》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八年九月十八日
關于全面推進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的意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國發〔2006〕5號)和《江蘇省農民工權益保護辦法》(省政府令42號),全面推進我省農民工工傷保險工作,切實保障工傷農民工合法權益,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所有用人單位(含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下同)必須按《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及時為農民工辦理參加工傷保險手續,繳納工傷保險費。農民工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就業的,每個用人單位應分別為其辦理工傷保險參保手續,繳納工傷保險費。
二、農民工較為集中、流動性較大的建筑、商貿、餐飲、旅店等行業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可以工資總額為基數繳納工傷保險費,也可探索適合行業特點的繳費辦法。建筑施工企業、煤礦企業在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用的同時,可為從事高危險作業、特殊工種的農民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具體辦法由各地政府制定。
三、對未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有關部門不得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已經領取的予以暫扣,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期間不得生產施工。
四、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后,農民工發生工傷,按《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享受有關工傷保險待遇。跨地區因工死亡農民工的供養親屬,自愿提出一次性領取工傷保險待遇并終止工傷保險關系的,用人單位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予辦理。
五、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其招用的農民工發生工傷的,所有待遇均由用人單位按《工傷保險條例》有關規定支付。
六、鼓勵各地從實際出發,為靈活就業的農民工建立專項救助基金,或采取參加商業保險等辦法,解決農民工受意外傷害后的接濟救助問題。
七、各級政府要從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高度,充分認識做好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的重要意義,切實把這項工作擺上重要位置,結合實際制定具體措施和辦法,確保農民工工傷保險工作全面推進。各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密切配合,認真負責地做好相關工作。勞動保障部門要切實履行主管部門職責,認真做好農民工工傷保險經辦管理工作;建設、建筑、安全生產等部門要配合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嚴格把關,督促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嚴格管理和發放安全生產許可證;財政部門要積極參與農民工工傷保險政策的制定,加強對工傷保險基金的監管,并支持勞動能力鑒定和社會保險經辦服務能力建設;司法行政部門要采取切實措施,積極主動地為農民工維權提供法律援助。新聞媒體要加強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政策宣傳,努力形成有利于推進農民工工傷保險工作的良好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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