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陽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建設委員會、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煤炭局關于礦山煤炭建筑施工等企業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
文 號:洛勞社醫療〔2008〕8號發布日期:2008-7-1
執行日期:2008-7-1
各縣(市、區)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建設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煤炭局:
為進一步擴大工傷保險覆蓋范圍,切實維護在礦山、煤炭、建筑施工等工傷風險較大企業工作的農民工的合法權益,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等375號)、《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國務院令第397號)、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4)18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在礦山、煤炭、建筑施工等工傷風險較大企業工作的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黨中央、國務院對解決“三農”問題非常重視。《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改善農民工就業環境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4)92號)明確指出:“各地要認真貫徹《工傷保險條例》,將與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系的農民工全部納入工傷保險范圍”。特別是礦山、煤炭、建筑施工等工傷風險較大、職業危害較重行業,從業人員的主體主要是農民工,他們最迫切需要工傷保險做保障。各級政府各部門要從社會穩定和構建和諧社會大局出發,加大工作力度,加強對用人單位的宣傳,推動用人單位及時為農民工辦理、參加工傷保險,切實保障農民工的合法權益。
二、參保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礦山企業、煤炭企業、建筑施工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產企業(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均應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的農民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外地注冊企業未在注冊地為本單位農民工辦理參加工傷保險手續、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在本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期間,應當依照本通知規定,為農民工辦理參加工傷保險手續、繳納工傷保險費。
本通知所稱農民工,是指在國家規定的勞動年齡內,具有農村戶籍,并與企業形成勞動關系的人員。
三、參保方式
用人單位應當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并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為農民工申請辦理參保登記手續,如實填報《洛陽市社會保險登記表》,并提供相關材料。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受理企業的申請后,經審查符合規定的,應在10個工作日內辦理登記手續。
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可以為農民工先行辦理工傷保險參保手續。
參加本市工傷保險的外地注冊企業離開本市時,應當到參加工傷保險的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終止參保手續。
四、工傷保險費的繳納
用人單位從辦理完結農民工工傷保險登記手續的次月起開始繳納工傷保險費,農民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的繳費基數,按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務工時間不足12個月的,按務工時間計算月平均工資;新招用的農民工以第一個月本人工資為當年繳費基數。繳費基數低于上年度本地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以上一年度本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作為繳費基數;高于上一年度本地職工月平均300%的,以上一年度本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作為繳費基數。工傷保險費的繳費費率及繳費辦法按照有關規定執行,其中,一類行業工傷保險費基準費率為繳費基數的0.5%,二類行業工傷保險費基準費率為繳費基數的1%,三類行業工傷保險費基準費率為繳費基數的2%.二三類行業費率實行浮動,費率浮動的具體辦法按勞社部發(2003)29號文件規定執行。各縣(市)可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本地高危行業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的具體繳費辦法。
用人單位在一個繳費周期內農民工人員增減變化的,應自變化之日起15日內到經辦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變更后繳費數額有變化的,于次月起按變化后的數額繳納。
五、工傷保險待遇
用人單位在本市為農民工辦理了工傷保險參保手續,其農民工在工作期間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企業、農民工或者直系親屬可以作為申請人到參保地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市勞動能力鑒定機構,申請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按照相關規定享受工傷醫療和其他工傷保險待遇,符合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條件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尚未作出工傷認定結論的,用人單位應當先行墊付治療費用。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后,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結算。
農民工因工死亡或者發生工傷被鑒定為1—4級的,其供養親屬或工傷職工本人按月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可以選擇一次性領取。在國家和省作出具體規定之前,一次性領取的標準暫按以下辦法執行:
工傷職工傷殘津貼=本人月平均繳費工資×計發比例×年齡段對應月數。
工亡職工供養成年親屬撫恤金=本人月平均繳費工資×計發比例×年齡段對應月數。
工亡職工供養的18周歲以下親屬撫恤金=本人月平均繳費工資×計發比例×應供養的月數。
年齡段所對應月數為,45歲以下,180個月;45歲至49歲156個月;50歲至54歲,132個月;55歲至59歲,108個月;60歲至64歲,84個月;65歲以上,60個月。
一次性領取按月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的農民工,應當提出書面申請,并與用人單位和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簽署協議,一次性領取各項工傷保險待遇后,終止工傷保險關系。
選擇按月領取傷殘津貼的工傷職工,傷殘津貼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已經按月領取傷殘津貼、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的,不得再按照本通知規定一次性領取工傷保險待遇。
享受1-4級工傷保險待遇人員和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應按規定時間向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生存狀況證明,逾期不提供的,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可從下月起暫停支付有關待遇,待確認其生存后予以補發。
農民工其它工傷保險待遇按《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執行。
六、密切協作,加強稽查與執法監察工作
認真做好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工作,是完善我市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舉措。各級政府的勞動保障、安全監管、煤炭管理、建委等行政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工傷保險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和勞動保障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管總局、國防科工委《關于貫徹〈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做好企業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工作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8號)等規定,密切協作,互相支持,共同做好我市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工作,切實推進礦山、建筑施工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生產企業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工作。加強對企業參保工作的指導,加大勞動監察和社會保險稽查力度,督促企業盡快參加工傷保險,對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參加工傷保險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企業中斷繳費、瞞報工資總額及職工人數的,責令其改正,并按規定進行處罰。對用人單位不能在規定期限內改正的,通知并建議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機關暫扣或者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勞動保障部門要及時將已經辦理過的農民工工傷事故情況通報給安全生產監管等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依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如實地為用人單位出具《工傷保險參保證明》,并加強與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件審批機關的聯系與溝通。安全生產監管、煤炭管理、建設等行政管理機關要加強對企業的安全生產條件進行監督檢查,發現企業沒有為農民工辦理工傷保險的,及時通報勞動保障部門。
七、勞動保障部門可會同行業主管部門依據有關規定就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工作制定出具體實施辦法。
二〇〇八年七月一日
本文地址:http://www.wnpump.cn/nongmingong/4651.html
上一篇: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廢止《關于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
下一篇:駐馬店市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暫行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