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城市規劃區內建筑施工企業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實施辦法(試行)
安徽省宣城市人民政府
關于轉發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建設委員會《宣城市城市規劃區內建筑施工企業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宣政辦〔2008〕69號
宣州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建設委員會制定的《宣城市城市規劃區內建筑施工企業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實施辦法(試行)》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宣城市城市規劃區內建筑施工企業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實施辦法(試行)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市建設委員會:
為切實維護建筑施工企業農民工的工傷保險權益,根據《安全生產法》、《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農民工工作的通知》(皖政〔2006〕52號)和《安徽省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省建設廳轉發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建設部關于做好建筑施工企業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工作的通知》(勞社〔2007〕42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和建筑業的特點,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在我市城市規劃區內建設施工過程中使用農民工的建筑施工企業所有員工。建筑業企業包括:施工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勞務分包企業三個序列。
建筑業企業中已按規定繳納養老、醫療、失業、工傷和生育五項社會保險費的職工,仍按原規定辦理各項社會保險。
二、保證措施
建設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承接的工程項目在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后,辦理開工手續前,應為工程項目施工工地的所有員工(包括農民工)辦理工傷保險。
建設單位在辦理施工許可手續時,應提交參加工傷保險相關證明,否則不得辦理《施工許可證》。
三、繳費費率
建筑施工企業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按工程項目施工承包合同總造價的2‰繳納工傷保險費。
按照工傷保險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建筑施工企業上年度工傷保險費的收支情況,按有關規定提出費率調整意見,經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后,報市政府批準實施。
四、繳費主體
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
五、繳費方式
總承包企業在簽訂總承包合同后,需攜帶加蓋公章的含有建設項目名稱、工程總造價、工程地點、工期等內容的合同相關頁碼的復印件,到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登記手續,填寫《宣城市城市規劃區內建筑施工企業農民工工傷保險繳費申報表》,經審核后,總承包企業及時到地稅部門繳納該建筑項目的工傷保險費。
總承包企業在辦理繳費后,需攜帶加蓋公章的《建筑施工企業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員工花名冊》和繳費憑證,到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人員登記手續。
六、參保期限
建設工程項目農民工的參保期限以建設工程竣工期為參保期限。工程延期竣工的,建設工程項目總承包企業應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規定的合同工期到期前,及時申報延長期限,延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工程竣工驗收期的期限。未及時申報延期的,參保期到《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約定的合同工期終止。
七、費用來源
建筑單位要將工傷保險費列入工程預算,作為工程招投標的前置條件,并在開工前預提。在招投標及合同簽訂后一次性撥付給總承包單位。
建設單位和總承包單位應將工傷保險費單獨列支。工傷保險費作為規費,不得作為讓利因素參與競標。
八、參保人員管理
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在辦理建筑施工企業農民工工傷保險手續時,應當按規定向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提供專業承包合同、勞務分包合同和農民工勞動合同及參保花名冊。人員發生變化時,應當在其上崗前及時報送增減人員勞動合同及花名冊。
因臨時增加或調用工人等特殊情況未能及時報送增減人員職工花名冊,臨時增加或調用工人發生工傷的,應在事故發生后48小時內向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調查確認后,按參保人員處理。
九、工傷責任主體
農民工勞動關系所在的建筑施工企業是農民工工傷責任主體單位。
建設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未按規定為農民工辦理工傷保險的,其所承建的工程項目農民工發生工傷,由建設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承擔工傷保險基金應承擔的農民工工傷保險待遇責任;由農民工勞動關系所在建筑施工企業承擔用人單位應承擔的農民工工傷保險待遇責任。
十、工傷認定
參保農民工在遭受工傷事故或職業病傷害后,由其勞動關系所在的建筑施工企業按《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在30日內向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建筑施工企業不按《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為農民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本人或者其直系親屬、企業的工會組織可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一年內,可以直接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參保單位未在《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30日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的,在此期間發生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及有關費用由該單位承擔。
十一、保險待遇
建筑施工企業為農民工參保繳費次日起,農民工發生工傷事故即可按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以及工傷保險待遇按《工傷保險條例》、《安徽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關于印發〈宣城市實施工傷保險的意見〉的通知》(宣政〔2004〕89號)及有關規定執行。
十二、待遇支付程序
農民工遭受工傷事故或職業病傷害后,由用人單位先行墊付工傷醫療費用,待受傷人員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后,由用人單位持有關憑證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待遇結算手續。
十三、爭議處理
農民工與用人單位因工傷待遇發生爭議的,按照勞動爭議處理的有關規定處理。
十四、本辦法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十五、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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