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機關: 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主題分類: 工傷保險
標 題: 關于進一步推進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的意見
成文日期: 2017-11-17
發布日期: 2017-12-11
發文字號: 豫人社〔2017〕90號
為貫徹落實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二十一次會議精神,切實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著力解決農民工發生工傷事故后,勞動關系確認難、工傷認定難、工傷待遇落實難等突出問題,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河南省工傷保險條例》以及相關文件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現就進一步推進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高度重視參保工作。各地要從以人為本、不斷提升保障能力和水平、構建和諧社會的高度出發,認真落實國務院及省委省政府關于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工作要求,把加快推進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工作作為完善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內容優先安排。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積極與地稅、住建、安監、工會、財政、發改、水利、交通等部門加強溝通,充分結合農民工的就業特點,制定完善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的規程和辦法,切實維護農民工工傷保險權益。
二、暢通實名登記渠道。用人單位為農民工辦理工傷保險參保手續,要據實報送人員名冊,人員發生變動的,應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變更參保人員名單。用人單位未及時申報變更的,參保名冊之外的職工發生工傷,由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創造條件,公布有專人值守的熱線電話、傳真等便捷聯系方式,并運用“互聯網+”模式為用人單位及時變更參保人員名單提供便利。用人單位通過互聯網報送的電子變更數據與紙質變更材料具有同等效力。
三、及時確認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依法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加強勞動用工管理。農民工發生事故傷害后,以勞動合同為基礎確認勞動關系。對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按照《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規定處理。對于申請確認勞動關系的爭議案件,各級勞動仲裁機構應當依法及時作出處理。
四、縮短工傷認定時限。農民工發生事故傷害的,各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于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及時作出工傷認定決定,一般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如遇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60天期限。
五、積極進行工傷救治。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增強服務意識,把開辟工傷救治綠色通道列為簽訂工傷定點醫療機構服務協議的重要內容,指導引導工傷定點醫療機構建立健全工傷救治綠色通道。對于因生產性事故導致重傷的農民工要“先搶救、后結賬”,各級衛生醫療機構要積極進行救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搶救或治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要與定點醫療機構協同聯動,做好工傷醫療費用聯網結算系統的互聯互通,全面推行工傷醫療費用實時結算,確保農民工發生工傷時能夠及時得到救治,減輕用人單位和農民工醫療費墊付壓力。
六、充分發揮商保優勢。商業保險是社會保險的有益補充,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進一步創新方式,完善機制,加強與商業保險機構的協調合作。一方面鼓勵有條件的用人單位為農民工辦理商業類意外傷害保險,作為工傷保險的補充,用來分擔應當由用人單位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有效拓寬農民工權益保障渠道。另一方面可以借鑒、共享商業保險機構在辦理涉及農民工事故傷害案件調查、取證過程中的證據信息,作為認定工傷時的證據參考。針對商業保險公司調查、取證所產生的成本,可以運用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所需資金列入各級財政預算,從社會保險部門預算經費等既有預算中統籌安排。與商業保險機構的合作事宜,應堅持依法、自愿、公開、競爭的原則進行。
七、努力推進參保前置。房屋建筑、市政建設、交通運輸、鐵路、水利等基礎設施工程實行以建設項目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是保證工程安全施工的重要舉措。各級各部門要嚴格落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安全監管總局、全國總工會《關于進一步做好建筑業工傷保險工作的意見》(人社部發〔2014〕103號)及我省《關于進一步做好建筑業工傷保險工作的實施意見》(豫人社工傷[2015]9號)的有關要求。各類建筑施工項目在辦理相關手續、進場施工前,均應提交按項目參加工傷保險的證明,作為保證工程安全施工的具體措施。凡是沒有工傷保險參保證明的,一律視為工程安全施工措施不到位,切實做到“先參保,再開工”。各行業主管部門要及時督促各類建筑施工項目落實安全施工措施,督促未參保的及時補辦參保手續,杜絕“未參保,先開工”、“只施工,不參!钡默F象。
八、落實工傷保險待遇。農民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可以選擇按月享受長期待遇也可以一次性領取待遇。具體領取辦法和標準按照豫人社工傷【2015】9號文件規定執行。
按照建設項目參保的農民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至十級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農民工本人提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按照規定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在建設項目工傷保險期限內,農民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人員終止工傷保險關系手續。
對在參保項目施工期間發生工傷,項目竣工時尚未完成工傷認定或勞動能力鑒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按豫人社工傷【2015】9號文相關規定執行。
九、繼續加大宣傳力度。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圍繞“推進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采取深入施工企業及項目工地等多種形式進行宣傳,增強用人單位遵法守法的自覺性和農民工自我保護意識。同時,聯合住建、安監、工會、水利、交通等部門,積極開展工傷預防工作,依法檢查督促和組織企業開展農民工勞動安全衛生、安全生產、工傷預防知識和職業技能培訓,做好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農民工職業病檢查和防治工作,減少農民工工傷事故的發生。
十、建立部門聯動機制。從2017年起,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已將新開工項目參保率納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事業發展指標體系。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要會同住建、安監、工會、水利、交通等部門,建立健全聯席會議、聯合督查、信息共享、經辦對接等部門協作機制,密切配合,協調一致,定期不定期對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工作進行聯合檢查,確保各項措施落實到位。
十一、加強監督檢查力度。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對涉及農民工的勞動用工監管,對勞動合同簽訂情況、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要定期督導。同時,要加大執法力度,責令違反勞動、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單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要依法嚴肅處理,尤其要對農民工發生工傷后待遇落實情況進行重點督查,切實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二、本意見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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