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南京市商貿系統服務性行業農民工優先參加工傷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
寧勞社工〔2009〕1號
各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各區縣商貿局、各有關單位: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國發〔2006〕5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南京市商貿系統服務性行業農民工優先參加工傷保險暫行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二ОО九年一月六日
南京市商貿系統服務性行業農民工優先參加工傷保險暫行辦法
為貫徹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國發〔2006〕5號)精神,保障農民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后,獲得工傷醫療救治和其他工傷保險待遇,分散用人單位工傷風險,根據國家、省、市工傷保險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商貿系統服務性行業使用農民工較為集中且流動頻繁的特點,制定本暫行辦法。
一、適用范圍。本市商貿系統餐飲、沐浴、賓館旅店、美容美發、家電維修等各類服務性用人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可以按照本辦法為其使用的農民工優先參加工傷保險。
本辦法所稱農民工系指非本市戶籍(含郊區縣)且與用人單位簽定的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內的職工。
二、用人單位優先參加工傷保險實行“總量包干、動態實名、定額繳費”的辦法。
總量包干、動態實名,是指用人單位按工作需要確定一年期內使用農民工總量,按規定一次性繳清一個繳費周期的工傷保險費;在同一繳費周期內,用人單位在包干總量內可以等量置換參保職工,只需填報置換職工名單,不再繳納工傷保險費;超過初始總量的須按新增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
定額繳費,是指用人單位暫按每人每月6元的標準繳納工傷保險費。用人單位可以按其用工情況,確定按季度或半年為一個繳費周期一次性繳清工傷保險費。繳費標準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本市職工平均工資變化情況適時調整,并向社會公布。
三、用人單位按照本辦法參加工傷保險,應當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按屬地管理的原則到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手續。
用人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所報送參保職工的工傷保險關系自參保登記之日起生效。
四、用人單位優先參加工傷保險后,其參保人員的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和工傷保險待遇,按《工傷保險條例》及省、市相關配套文件執行。
因工致殘被鑒定為傷殘一至四級的農民工,以及因工死亡人員的供養親屬,可以選擇定期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或一次性結清。一次性結清工傷保險待遇的程序和標準,按照國家及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用人單位按照本辦法參加工傷保險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核定以本人工資為基數計發的工傷保險待遇時,統一按照職工發生工傷時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0%為基數計發。
五、商貿系統所屬各行業協會應按照“服務、協調、自律、規范”的原則,積極做好宣傳、指導、服務、監督工作,協助用人單位做好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工作。凡會員單位和非會員單位均可到各行業協會申報本單位外來務工人數,經各行業協會審核后,統一辦理參保登記手續。
六、本辦法實施前已參加本市社會保險的農民工,仍按原渠道參加有關社會保險。
七、條件成熟時,逐步開展農民工的大病醫療保險和養老保險等其他社會保險。具體辦法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八、本辦法從發布之日起施行。本辦法在實施過程中如遇國家有新規定,按新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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