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市建筑企業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暫行辦法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375號)、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06〕5號)和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省建設廳、省建筑工程管理局《關于轉發勞動保障部、建設部<關于做好建筑企業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蘇社醫〔2007〕6號)精神,為切實保障因工遭受事故傷害的建筑企業農民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保持社會和諧穩定,結合建筑企業特點,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一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項目施工的所有建筑企業,應當按照本辦法,為本企業農民工辦理工傷保險,落實工傷保險待遇。同時,按照《建筑法》規定,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農民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本辦法所稱建筑企業是指建筑施工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和勞務分包企業。本辦法所稱農民工是指包括非本市戶籍、符合法定勞動年齡、離開農村居住地,與建筑企業建立勞動關系,參與房屋建筑、裝飾裝修、設備安裝以及市政工程施工等的從業人員。
第二條 建筑企業農民工工傷保險費根據工程項目類別、工程總造價,暫按如下標準計取:房屋建筑工程=工程總造價×1‰;裝飾裝修、市政工程、設備安裝工程=工程總造價×0.6‰。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會同市建設局、財政局可以在本辦法實施后,根據工傷保險基金實際運行情況,按照“以支定收”的原則,對工傷保險基金征繳率適時提出浮動意見,報市政府同意后進行調整。
第三條 建筑企業農民工工傷保險費作為不可競爭的專用款項,在工程總預算造價中單獨列項,作為整個工程施工期間包括所有專業承包企業、勞務分包企業須繳納的工傷保險費,由建設單位在開工前一次性撥付給施工總承包企業或直接發包的承包企業(以下統稱“承包企業”),以建設項目和本企業的名稱將此專用款存入銀行賬戶。
第四條 新開工建設項目的承包企業應當在開工前,持建設項目《中標通知書》或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原件及復印件,到工程所在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和農民工工傷保險參保繳費手續,取得《建筑企業農民工工傷保險參保證明》。
第五條 建設單位在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提供《建筑企業農民工工傷保險參保證明》。
第六條 建筑企業農民工實行實名制管理。建筑企業應當在建設工程項目開工之日起10日內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報農民工名冊;施工過程中農民工數量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報農民工增減名冊。
第七條 建筑企業農民工工傷保險基金單獨核算管理。統籌地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應當會同建設局、財政局根據工傷保險基金實際運行情況,按照“以支定收”的原則,對工傷保險基金征繳費率適時提出浮動意見,報市政府同意后進行調整。
第八條 建筑企業農民工享受工傷保險的期限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合同期限為基準,即自建筑工程開工之日起至合同竣工之日止。合同工期內不能竣工的工程,承包單位在合同竣工之日前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工傷保險期限順延手續。若合同工期延長,同時追加預算的,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同時補充征繳工傷保險費。
第九條 建筑企業負責農民工工傷申報工作。建筑企業農民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時,建筑企業應當采取積極措施及時救治,并按規定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天內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報工傷,因建筑工程需要臨時增加或調用的農民工發生工傷事故的,應當在事故發生24小時內向參保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備案。
第十條 建筑企業在申報農民工工傷時,應當同時提供經工程承包企業、監理單位和建設單位三方確認的《建筑企業農民工工傷認定申請表》;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受理申請后,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程序進行工傷認定;農民工經工傷認定,在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可按規定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按規定程序及時做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
第十一條 參加工傷保險的建筑企業農民工在受到工傷事故傷害后,可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由于建筑企業變動性大,為確保其利益,農民工工傷保險待遇原則上采取一次性支付的方式。
(一)被鑒定為五至十級傷殘的農民工,由工傷保險基金按規定報銷工傷治療費用,并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用人單位按《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一次性支付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就業補助金,同時終止工傷保險關系。
(二)被鑒定為一至四級傷殘的農民工,由工傷保險基金按規定報銷工傷治療費用;因工死亡農民工的供養親屬,可自主選擇一次性享受定期工傷保險待遇。自愿選擇一次性享受定期工傷待遇的,與用人單位簽訂協議,解除、終止勞動關系,終止工傷保險關系。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按以下標準一次性支付給建筑企業,由建筑企業發放給工傷農民工或工亡農民工供養親屬。
1.傷殘津貼按工傷發生當年的待遇標準一次性支付至男60周歲、女55周歲,最低不得低于5年,最長為20年。
2.護理費按勞動能力鑒定后的護理費標準一次性支付至75周歲,最長為20年。
3.供養親屬撫恤金按未成年子女一次性支付至18周歲;配偶、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成年子女和父母一次性支付至75周歲,最長為20年。
(三)工傷農民工的一次性工傷待遇,原則上應當在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做出后的3個月內按以上標準結付,工傷保險待遇涉及農民工本人工資的,按同期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執行。
第十二條 農民工工傷保險待遇中按規定應當由工傷保險基金結付的部分,由建筑企業持《農民工工傷認定決定書》、《勞動能力鑒定結論通知書》或工亡證明(死亡醫學證明書原件和復印件)、門診病歷與出院小結(原件和復印件)、醫療費原始發票、住院費用明細清單、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待遇的申領手續。
第十三條 建筑施工企業應當按照本辦法為所有農民工辦理工傷保險參保手續,并在《農民工維權告知牌》上標明參保項目、參保日期和投訴、舉報的渠道等。《農民工維權告知牌》應設置在工地現場的顯要位置,接受包括農民工在內的有關各方的監督和檢查。
第十四條 各級勞動保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筑企業的管理,督促建筑企業參加工傷保險,對未按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的建筑企業,責令其限期參保,并依法查處。
第十五條 建筑企業未按規定為農民工辦理工傷保險參保手續的,農民工可以到工程所在地的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舉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未按規定為農民工辦理工傷保險參保手續的建筑企業,列入不誠信企業名單。
第十六條 建筑企業應當加強安全生產宣傳和上崗培訓,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執行安全衛生標準和規程,積極預防工傷事故的發生,切實保障農民工合法權益。
第十七條 積極探索建立工傷預防機制,各地可以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提取5%,作為工傷預防資金,主要用于:
(一)安全施工和工傷保險宣傳教育;
(二)農民工工傷預防的培訓;
(三)當年工傷保險基金收不抵支時,予以調劑使用。
工傷預防資金列入統籌地區同級財政專戶管理,專款專用,按不低于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城鄉居民儲蓄存款利率計息,利息并入基金。
第十八條 預防資金的使用每年由統籌地區勞動保障、建設行政部門編制使用預算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備案后規范使用。
第十九條 本市交通、水利、園林等其他各類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參照本辦法為本企業農民工辦理參保登記和繳費手續,各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要切實加強督促指導,以切實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08年2月1日起實施。
蘇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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