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浙江省建設廳轉發關于做好建筑施工企業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工作的通知
浙勞社工傷〔2007〕24號
各市、縣(市、區)勞動(人事勞動)保障局、建設局(委):
為加快推進建筑施工企業參加工傷保險工作,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建設部聯合下發了《關于做好建筑施工企業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工作的通知》(勞社部發〔2006〕44號,以下簡稱《通知》)。為進一步貫徹執行《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全面推進工傷保險的通知》(浙政發〔2006〕44號),實現全省工傷保險基本全覆蓋,現將《通知》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實施。
一、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進一步完善和落實建筑施工企業參加工傷保險政策。要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和確定工傷保險費率的原則,經統籌地區人民政府批準同意,合理確定建筑施工等企業的工傷保險繳費比例。針對建筑施工企業人員流動性大、職工工資收入難以確定的實際情況,在建筑施工等企業參保繳費方式上積極進行探索和創新,可以采取工程總預算造價工傷保險單獨列項定額繳費、按工程量提取費用等形式,靈活確定繳費方式和繳費標準,方便企業參保,具體參保辦法由各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制定。各地經辦機構應為建筑施工企業人員變動申報提供便利條件,不得以用人單位未在本地參加其他社會保險為由,拒絕為其辦理工傷保險參保手續。
二、勞動保障部門要簡化、規范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工傷待遇支付流程,方便建筑施工等企業職工參加和領取待遇。建筑施工等企業農民工工傷認定、一次性工傷待遇支付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執行〈工傷保險條例〉有關事項的通知》(浙政發〔2003〕52號)、勞動保障部《關于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4〕18號)和《浙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轉發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問題的通知》(浙勞社工傷〔2004〕140號)等文件執行。
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指導、監督建筑施工企業做好參加工傷保險工作。沒有參加工傷保險、不能出具工傷保險參保證明的建筑施工企業,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能發放《安全生產許可證》。對拒不參加工傷保險或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后卻不按規定及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建筑施工企業,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責令其改正,逾期未改的,暫扣或吊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等有關證件,依法給予相應的處罰。
四、勞動保障部門對轄區內建設項目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情況實施勞動監察,對未為農民工辦理工傷保險手續和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建筑企業,責令其限期參保,拒不參保的,依法進行查處。
五、工傷保險實行實名制參保。各建筑施工企業應按規定做好用工登記工作,并依法與其全部職工簽訂勞動合同。項目施工期間人員發生變化的,建筑施工企業應及時調整,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報告調整情況。
附件:關于做好建筑施工企業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建設廳(建委):
建筑業是農民工較為集中、工傷風險程度較高的行業。《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國發〔2006〕5號,以下簡稱國務院5號文件)對農民工特別是建筑行業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提出了明確要求,各地勞動保障部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深入貫徹落實,加快推進建筑施工企業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工作。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建筑施工企業要嚴格按照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及時為農民工辦理參加工傷保險手續,并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同時,按照《建筑法》規定,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農民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二、建筑施工企業和農民工應當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執行安全衛生標準和規程,預防工傷事故的發生,避免和減少職業病的發生。
三、各地勞動保障部門要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5號文件和《關于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4〕18號)、《關于實施農民工“平安計劃”加快推進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工作的通知》(勞社部發〔2006〕19號)的要求,針對建筑施工企業跨地區施工、流動性大等特點,切實做好建筑施工企業參加工傷保險的組織實施工作。注冊地與生產經營地不在同一統籌地區、未在注冊地參加工傷保險的建筑施工企業,在生產經營地參保,鼓勵各地探索適合建筑施工企業農民工特點的參保方式;對上一年度工傷費用支出少、工傷發生率低的建筑施工企業,經商建設行政部門同意,在行業基準費率的基礎上,按有關規定下浮費率檔次執行;建筑施工企業農民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后,按照有關規定依法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建筑施工企業辦理了參加工傷保險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及時為企業出具工傷保險參保證明。
四、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建筑施工企業的管理,落實國務院《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和《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在審核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時,將參加工傷保險作為建筑施工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必備條件之一。
五、勞動保障部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定期交流、通報建設施工企業參加工傷保險情況和相關收支情況,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加快推進建筑施工企業參加工傷保險。探索建立工傷預防機制,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資金用于工傷預防工作,充分運用工傷保險浮動費率機制,促進建筑施工企業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切實保障農民工合法權益。
二○○六年十二月五
浙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辦公室 2007年2月15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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