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工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國務院制定了《工傷保險條例》,同時也制定了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等一系列配套文件。條例規定只有符合這些目錄中的項目才能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保險賠償。這是否意味著,在工傷治療中,超出目錄規定的部分應該由工人自行負擔,企業不用支付費用呢?
家住武城縣廣運街道辦事處西劉莊村的李振玉,今年29歲。3年前,她在當地的武城華達家電總匯打工。工作不久,意外卻不幸發生了。李振玉在當年11月的一次工作中意外受傷,被華達家電的人緊急送到了當地醫院搶救。由于當時傷情需要緊急搶救,華達家電全部墊付了李振玉的搶救治療費用。經過治療,李振玉出院后身體逐漸康復。原本以為事情就這樣過去了,可是就在事情過去近2年后,李振玉突然接到了武城縣法院的傳票。原來,華達家電以不當得利為由把李振玉告上了法庭,要求她償還當時企業為她支付的各項醫療費用14212.2元。
這讓李振玉百思不得其解,本來是自己在正常工作中受了傷,現在自己傷剛好,卻要給自己打工的華達家電這么多錢。這讓她很不理解。在起訴書中,華達家電表示李振玉在工傷后住院治療時使用的小牛血去蛋白提取物、鹿瓜多肽流注射液不屬于工傷保險藥品目錄范疇。華達家電認為,這些藥的費用應該由李振玉自行承擔。因此,李振玉應該退還華達家電為她墊付的這些費用。
華達家電起訴的依據主要是《工傷保險條例》第29條第3款的規定:“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而李振玉認為,是華達家電送自己去的醫院并支付的醫療費用,如果有藥品不符合工傷藥品目錄,也應由華達家電承擔。華達家電錯選醫院,醫院未按規定診療,責任在華達家電和醫院,讓傷者承擔醫療費違背公平、公正原則。
法院經審理認為:雖然華達家電一直堅持以《工傷保險條例》為由來向李振玉索賠,但實際上并沒有給她參加工傷保險。法院認為,工傷保險的目的之一是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用人單位應當參保而并未參保,屬于華達公司未履行義務,導致工人不能請領工傷保險給付部分,作為用人單位華達公司理應無條件賠付。而不在工傷保險藥品目錄的藥品產生的費用,如果工人有故意和重大過失,用人單位可以主張過失相抵。但是勞動者畢竟是弱者,而且還不幸受傷,因此對用人單位主張過失相抵應當嚴格控制。李振玉對工傷事故并不存在故意和重大過失行為,因此即使藥品不符合工傷保險藥品目錄,用人單位華達家電也應該承擔費用。最終,法院駁回了華達家電的訴訟請示。2009年09月03日來源:山東工人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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