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工李某在鎮江一企業打工,不幸遭遇工傷構成七級傷殘,但是企業在其索賠期間卻被注銷。工傷待遇誰來“買單”?經兩級法院審理,李某的工傷索賠近日終于有了滿意結果,鎮江中級法院終審判決該企業的兩名股東,在清算資產范圍內,給付14萬余元。
正為工傷待遇奔走時企業注銷了
46歲的李某,2008年進入鎮江某鑄造有限公司工作,公司未與他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也未為其辦理工傷保險。2008年11月15日上午,李某在工作中被一物體擊傷,從高處墜落地面摔傷。當年12月19日,鎮江江濱醫院診斷李某左額葉腦挫傷,額部顏面部挫裂傷,左眼視神經挫傷。2009年6月,鎮江市京口區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經調查核實,認定李某構成工傷;7月15日,經鎮江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勞動能力鑒定,李某工傷傷殘程度為七級。三個月后,江蘇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再次確定李某工傷致殘程度為七級。
法官介紹,就在李某及家人在為其工傷保險待遇奔走時,2009年12月,該鑄造材料公司卻被注銷,公司清算后凈資產近30萬元,則由公司兩股東按出資比例(分別為90%和10%)分配完畢。法官說,公司人去樓空,找誰誰也不過問。這下李某和他的家人如同跌入云霧里。
兩股東抗辯法院不予采信
公司被注銷了,工傷職工工傷待遇怎么辦?2010年2月10日,李某向鎮江市京口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未果后,又向鎮江市京口區法院提起訴訟。案件審理中,兩股東抗辯,認為他們已就李某工傷認定提出行政復議,工傷認定未生效,李某主張工傷保險待遇不能成立。但至本案審判終結,兩股東也未能提供相應行政機關受理復議申請的通知,以及撤銷原工傷認定的決定書,因此法院認為其抗辯不成立,不予采信。
公司清算時應優先支付工傷索賠
京口法院審理認為,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用人單位應按《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鑒于公司于2009年12月注銷,雙方勞動關系終止,用人單位在清算時應優先支付李某經濟補償金、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傷殘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停工留薪期間工資、醫療費、勞動能力鑒定費、交通費等相關費用。用人單位未支付的,兩老板作為公司股東,應在公司清算資產范圍內向李某承擔相應責任。
對李某主張的各項費用,法院依法進行了審查認定,最終認定包括經濟補償金、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等在內,合計人民幣149602元。據此法院于2010年5月作出一審判決:兩老板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在清算資產范圍內給付李某人民幣149602元。兩老板不服上述判決,向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他們已經對工傷認定申請復議,工傷認定未生效;即使為工傷,部分賠償數額過高為由提起上訴,請求依法改判。
鎮江市中院審理認為:兩上訴人認為其已就李某工傷認定問題申請行政復議,工傷認定未生效。經查,兩老板并未提供行政機關撤銷原工傷認定的決定書,李某工傷認定仍屬有效。原審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等規定,作出本案判決,依法有據。同時,上訴人雖認為部分賠償數額偏高,但未明確具體偏高的項目和數額。上訴人的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遂依法于日前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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