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受工傷后因違紀解聘,單位無須支付一次性待遇
作者:Admin 來源:網絡收集 發布時間:2011-09-05 17:16:00 瀏覽量:1276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勞動者受工傷后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但勞動者受工傷后又因違紀解聘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是否需要支付上述一次性待遇,法律未明確規定。近日,日照市東港區法院依法作出駁回勞動者在受工傷后又因違紀被用人單位解聘而向用人單位主張一次性待遇的判決。
王某原系某單位職工,2007年5月受工傷,并致10級傷殘。王某出院后繼續回原單位上班,期間的醫療費全部由單位支付。2009年5月8日起,王某未向單位請假,也未到單位上班。當月15日,單位以王某連續曠工5天以上并在職工中造成極壞影響為由,作出了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書。王某于當月20日簽收了該決定書,并辦理了失業登記手續。隨后,王某將單位訴至法院,要求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4萬余元。
訴訟中,雙方對單位是否應當支付王某一次性待遇產生爭議。王某認為自己系因工傷致殘,不論雙方基于什么原因解除勞動關系,用人單位均應支付。單位則認為,王某系因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而被單位解聘,單位不應支付。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雙方解除勞動合同關系既不屬于《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也不屬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的情形。王某要求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的請求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35條“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的前提規定。法院據此作出上述判決。
本文地址:http://www.wnpump.cn/peichang/2555.html
上一篇:刑滿釋放后仍可享原工傷待遇
下一篇:工傷待遇協議由他人代簽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