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報繳費基數致工傷待遇降低由單位補足差額
作者:工傷賠償法律網 來源:www.wnpump.cn 發布時間:2011-09-05 17:19:00 瀏覽量: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依法如實繳納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但部分用人單位卻在繳費問題上打起了小算盤,通過瞞報繳費人數、少報工資基數等各種手段來達到少繳費的目的。殊不知,最終利益受損的還是用人單位。
近日,一起因用人單位少報工資基數導致工傷人員待遇降低引起的糾紛在郯城縣勞動仲裁委員會立案處理。
鄭某系某機械制造有限公司職工。2008年3月,鄭某在工作過程中左手被機器擠傷,經當地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8級傷殘。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為其報銷了醫療費用,并根據傷殘等級核發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在領取待遇時,鄭某對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提出異議,認為自己的月工資為1800元,而計算傷殘補助金時依據的標準為1100元,低于本人工資。經過經辦人員解釋,鄭某意識到是用人單位少報工資基數而導致自己的工傷待遇降低了。于是,鄭某將用人單位告到了當地勞動爭議仲裁部門。
仲裁委經審理認為:《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4條規定,繳費單位、繳費個人應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豆kU條例》第3條規定,工傷保險費的征繳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關于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的征繳規定執行。第10條規定,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因此,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時,必須如實申報職工工資總額。本案中,因用人單位故意少報工資基數的行為造成鄭某的工傷待遇降低,必須由用人單位承擔責任。經仲裁庭調解,用人單位同意支付鄭某應得工傷待遇與已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差額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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