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按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勞動者申請工傷認定,最遲應自事故發生之日起1年內提出。而超過這個時限,勞動仲裁這個環節就會被卡住。很多工人工傷索賠,都遇到過這樣的尷尬。而江蘇海安的一名普通女工,卻在同樣“申請工傷認定超時限”的情況下打贏了官司!
2007年,37歲的陳某進入某漂染公司上班。公司一直未為陳某繳納社會保險,即使勞動合同法施行后也如此。2008年3月26日,陳某在工作中左手拇指不慎被鋒利的機器截斷,被緊急送往醫院治療。陳某受傷后,漂染公司未按規定在30日內申報工傷。兩年后,陳某與懂法律的熟人咨詢才得知,自己應該申請認定工傷。2010年8月,陳某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申請工傷認定,但后者以她超過受理時效為由,認定不符合認定條件,駁回申請。兩個月后,她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被駁回。陳某不服,決定委托一家律師事務所打官司。她先是到司法鑒定所申請工傷鑒定,鑒定為傷殘程度7級。陳某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訴稱由于漂染公司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請求判決解除與漂染公司的勞動合同關系,賠償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共計10萬余元。
海安縣法院審理后認為,漂染公司未繳納社會保險,陳某受傷后也未主動申報工傷,可以認定是漂染公司的原因,導致陳某超過時效無法認定工傷,漂染公司存在過錯,應依法承擔責任。同時,工傷職工一年內申報工傷只是一項行政性規定,不應影響民事行為效力和法律后果。陳某人身權利受到侵害,有權索賠。
至于訴訟時效起算點,法院認為,傷殘補助金應從作出勞動能力鑒定之日起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則應從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算。陳某于2010年10月經鑒定為7級傷殘,起訴時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上述情形均在訴訟時效計算起點1年內,因而不超過訴訟時效。
因此,漂染公司應按規定承擔工傷待遇的賠償。2011年7月8日,這位女工拿到了海安縣法院送交的6.5萬元賠款。
揚子晚報
本文地址:http://www.wnpump.cn/peichang/2559.html
上一篇:少年“借名”當保安,受傷也算工傷
下一篇:解除合同在前,工傷認定在后能否享受工傷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