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輔導員被籃球擊傷申請工傷獲準
作者:Admin 來源:網絡收集 發布時間:2011-09-06 15:04:00 瀏覽量:
一場體育活動中,女輔導員被籃球擊中了頭,診斷為顱內出血,手術耗費達5萬余元。記者昨日獲悉,事發一年后,這名輔導員申請工傷認定獲得支持,校方支付賠償6萬余元。
2006年7月16日,女青年汪某應武漢某高校聘請,到該校東湖校區擔任輔導員。前年12月11日下午,汪某參加校方組織的體育活動,頭被球場上飛來的籃球砸中,當晚她在宿舍內昏倒。經送醫診斷,是顱內出血,在醫院內兩次動手術,花費醫療費5.2萬余元。
去年2月,校方停發了汪的工資,而汪的后期治療仍需錢用。她于今年4月向勞動部門申請仲裁,請求按工傷待遇作出認定。洪山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委托法醫鑒定顯示,汪某為9級傷殘。
仲裁委認為,汪某在單位組織的體育活動中被籃球誤傷,雖已超過工傷認定的期限,但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1項的規定,應享受相應工傷待遇。
仲裁委裁決,校方應為汪某出具解除(終止)勞動關系書面通知書,支付工傷醫療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停工期工資等共計6萬余元,并補繳去年1月至今年7月的社會基本養老保險。
超過期限申請也能認定工傷
昨日,湖北弘正法律事務所維權部主任何大明稱,職工在受到工傷后享受工傷待遇是法定權利,超過工傷認定期限并非意味著不能享受工傷待遇。
何介紹,工傷待遇的發放有兩種形式:一種由工傷保險機構支付大部分的工傷待遇款項,余款再由單位支付;另一種由單位直接發放。前者由單位向工傷保險機構參投了工傷保險,后者因單位未參投,則由單位為工傷職工“買單”。也就是說,只有享受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才應以法定行政程序先認定工傷。
此案中的校方并未為汪某參投工傷保險,職工汪某是否屬工傷,可由勞動仲裁機構或法院依相關條例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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