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為質檢員的唐某在工作中右手受傷,一年后,唐某離開原單位江陰某機械廠,走上了工傷賠償的維權之路。當案件進入到江蘇江陰市人民法院,該機械廠出具了一張由唐某簽名的勞動合同,表明對唐某右手受傷的事故,雙方早就已經以八萬元的賠償款一次性了結了,而唐某卻聲稱自己從未收到這八萬元,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事情還得從頭說起,2008年4月,唐某應聘到該機械廠從事質檢員工作,豈料,2008年6月20日,唐某在工作中右手受傷,機械廠隨即派員送其到醫院救治。唐某住院一周后出院,在家休息至同年8月底后又繼續到該廠工作。2009年3月1日,唐某和該機械廠續簽勞動合同,約定期限一年,而后,因為工作量加大,唐某在一周后以不能勝任工作為由交了辭職報告,離開了該機械廠。由于該廠對唐某的右手受傷一直未有明確的說法,唐某便對其右手手傷申請了工傷認定,經鑒定,唐某屬于工傷,且傷殘程度為九級。2009年9月,唐某向仲裁委申請仲裁,后因裁委逾期未裁決,唐某便起訴至江陰法院,要求該機械廠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醫療補助金等工傷待遇各項費用合計11萬余元。
被告機械廠此時出具了在2009年3月1日和唐某簽訂的勞動合同,合同上一款內容表明,該廠已經一次性給予唐某8萬元作為其右手受傷的補償。同時,該機械廠聲稱,雙方只在勞動合同上做了注明,并未另行簽訂賠償協議,也未要求唐某出具收條。唐某對合同上本人簽名沒有異議,但是他表示,當初他簽訂的是一張空白的勞動合同,合同上8萬元補償的內容是該廠自行添加上去的。
江陰法院經審理認為,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就工傷待遇賠償問題自行和解的,都會簽訂和解協議,勞動者收到賠償款后必定要出具收條。本案中該機械廠無法出具這些證據,不符合工傷賠償自行和解的慣例。而唐某在唐某在離職后才主張工傷待遇,此時工傷待遇的支付條件才成就,因此雙方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就已經涉及一次性解決工傷賠償事宜也不符合常理。承辦法官著重用上述理由做了該機械廠的調解工作,最終使本案以廠方一次性支付唐某9萬元調解結案。
承辦法官提醒廣大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不可大意,如遇空白合同,應主動提出,要求用人單位填寫清楚,并確認與已經談好的用工條件相一致后,再寫上自己的名字。同時,勞動者應切記,勞動合同文本必須一式兩份,由用人單位和自己本人各執一份。 東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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