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一男子在廣東務工時遭受工傷獲賠償20余萬元,其妻代為領取、保管并用于購置房產。之后雙方協議離婚時,未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男子在離婚后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妻子返還工傷賠償款,并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2013年3月21日,廣西河池市羅城仫佬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判決,判令被告吳某返還原告韋某工傷賠償款19萬余元,并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韋某與吳某原是一對恩愛夫妻,家庭和諧幸福,但一場突如其來的災禍使這對恩愛夫妻最終分道揚鑣。2005年3月,韋某在廣東江門市務工時遭受工傷致殘,其妻吳某代表韋某與用工單位簽訂調解協議,由用工單位賠償韋某208215.2元。吳某領取后一直負責保管這筆賠償款,部分用于韋某的生活費開支。由于韋某失去勞動能力,夫妻雙方考慮到以后能有一個穩定的生活來源,2006年,韋某與吳某用這筆款加上夫妻其他所有積蓄在羅城仫佬族自治縣天河鎮購買了一宗地基,并建起一棟三層樓房。房子建成后,吳某在一樓門面經營粉店,家庭生活基本能夠維持。但由于韋某沒有勞動能力,家庭重任都落到吳某的肩上,雙方也因此經常發生矛盾,最后導致感情破裂。2011年9月,韋某與吳某到民政部門協議離婚,但雙方卻沒有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房屋仍由吳某居住。2012年12月,韋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判令吳某返還其工傷賠償款192060.2元,并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法院審理認為,公民享有合法的財產權。本案中,原告韋某因工傷獲得的賠償款具有專屬性,應歸原告所有。雖然在原、被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該賠償款已被用于購買地基建房,但也不能改變該款的專屬性。因此,原、被告共同購買地基所建的房產,其價值中包含了原告韋某的一方財產和夫妻共同財產。由于原、被告在協議離婚時,未對原告一方的財產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進行處理,原告要求被告將原告的工傷賠償款返還給原告,并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其請求合法有理,予以支持,但應從中扣除原告受傷后的日常生活費開支。據此,判決被告吳鳳鮮返還給原告韋某工傷賠償款192060.2元,該賠償款先從原、被告共同所有的房產價值中扣除,余下部分為夫妻共同財產,原、被告各享有50%的份額。 (來源:中新網廣西新聞,ft22.com整理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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