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05年4月18日,孫強(化名)經過應聘來到煙臺某實業公司工作,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 ,公司也沒有為他繳納工傷保險,只是保證孫強每月600元的工資。2005年10月26日,孫強在為公司維修房屋時不幸摔傷,被診斷為雙側脛腓骨粉碎性骨折,T12壓縮性骨折,造成六級傷殘,經認定為工傷。住院期間,公司承擔了孫強所有的醫療費用。但在進行第二次手術時,公司卻再未派人護理,并拒絕承擔醫療費。調解無果后,孫強將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賠償。
回顧:2005年4月,孫強為謀生計,來到煙臺尋找工作。后經人介紹,他在煙臺某實業公司找到一份工作,雖然干的是體力活 ,但好歹每月都有600元錢的收入。工作期間,單位并未給孫強繳納工傷保險費,對于公司的做法,孫強也并未在意。
10月26日,工作僅六個月后,孫強發生了意外。在給單位維修房屋的時候,他不慎從房頂摔落在地。隨后,孫強被緊急送往醫院。經診斷,孫強骨折雙側脛腓骨粉碎性骨折,T12壓縮性骨折。后經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經山東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六級傷殘。
治療期間,孫強總共住院107天,公司方面承擔了他所有的醫療費用。但孫強的傷并未徹底痊愈,2006年12月11日,孫強再次住院,并進行了第二次手術,總共花費一萬余元,但這一次公司方面的態度卻發生了大轉變,拒絕像上次一樣為他支付醫療費。
公司的做法讓孫強很受傷,而自從摔傷后孫強便不能再參加工作,收入成了他面臨的最大難題。為了討個說法,孫強多次找到公司領導協商,但公司方面明確表明,不會再給他任何費用。無奈之下,孫強向煙臺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仲裁委員會裁決煙臺某實業公司支付其停工留薪期工資、二次手術費用、住院伙食補貼等費用共計五萬余元。
審判結果
被告不服裁決法院支持賠償
對于裁決結果,煙臺某實業公司表示不能接受。公司方面認為,單位同意按有關法律規定支付孫強相關工傷補償,但對于孫強有關交通以及其他方面的費用,公司表示不能支付。由于調解不成,孫強不得不將對方告上法庭。
法院認為,原告孫強在被告單位工作中發生事故受到傷害,經勞動部門已認定為工傷。被告沒有為原告參加工傷保險,依法應由被告按《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原告孫強相關的工傷待遇。根據現實情況,法院最終判決被告煙臺某實業公司支付給孫強包括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等十項賠償在內的共計13萬余元。
律師分析
工傷賠償屬無過錯責任
山東信誼律師事務所劉昌輝律師表示,工傷賠償屬于無過錯責任,用人單位是否承擔工傷賠償責任取決于受傷職工是不是本單位職工,事故是不是屬于工傷,而不論事故過程中各方是否存在過錯。根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劉律師說,本案原告自入職之日起便與被告形成勞動關系,被告此時即應當為原告繳納社會保險,因為本案被告沒有及時參加社會保險,因此只能比照工傷保險條例的工傷待遇項目和標準承擔工傷賠償責任。
劉律師提醒說,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給員工繳納工傷保險,尤其是具有工作危險性的特殊崗位。工傷保險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增加用人單位的用工成本,但同時降低了用人單位的用工風險,進而減少因工傷賠償責任給企業帶來的經濟損失。
小知識
關于工傷保險的部分知識
1、工傷保險對象的范圍是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的勞動者。由于職業危害無所不在,無時不在,任何人都不能完全避免職業傷害。因此工傷保險作為抗御職業危害的保險制度適用于所有職工,任何職工發生工傷事故或遭受職業疾病,都應毫無例外地獲得工傷保險待遇。
2、工傷保險的責任具有賠償性。也就是說勞動者的生命健康權、生存權和勞動權受到影響、損害甚至被剝奪了。因此工傷保險是基于對工傷職工的賠償責任而設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其他社會保險是基于對職工生活困難的幫助和補償責任而設立的。
3、工傷保險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無論工傷事故的責任歸于用人單位還是職工個人或第三者,用人單位均應承擔保險責任。
4、工傷保險不同于養老保險等險種,勞動者不繳納保險費,全部費用由用人單位負擔。即工傷保險的投保人為用人單位。
5、工傷保險待遇相對優厚,標準較高,但因工傷事故的不同而有所差別。
6、工傷保險作為社會福利,其保障內容比商業意外保險要豐富。除了在工作時的意外傷害,也包括職業病的報銷、急性病猝死保險金、喪葬補助(工傷身故)。(來源:廣西新聞網,ft22.com編輯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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