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年前,初次來到廣東打工的90后農民工張智東在工廠不慎被塑料再生機絞傷,造成右手臂傷殘。為了工傷認定和取得賠償,他經歷了兩次工傷認定、兩次行政訴訟、兩次民事訴訟,至今工傷認定仍是“死結”。
2007年12月,來自湖北省利川市一個小村莊的張智東剛滿17歲,就來到廣東,成為高要市瑞盛利塑膠制品有限公司的一位普通工人。工廠并沒有和他簽訂勞動合同,更沒有為工人購買社保。“如果老板每個月按時給我們發工資,我就滿足了,哪敢要求其他福利。”張智東對此不敢有怨言。沒想到的是,2008年12月4日凌晨2時許,他在操作塑料再生機時,右臂被機器致殘。更想不到的是,張智東從此走上了漫長的工傷維權之路。
2009年2月24日張智東向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并被認定為因工受傷。在是否為工傷的問題上,瑞盛利公司卻拉響了“持久戰”。公司認為,張智東并非在上班時間發生意外,因此不屬工傷。“當天他的上班時間為上午7時到12時,下午14時到18時,被絞傷手的時間是凌晨2點左右,并非上班時間。”公司方稱,并提供了當時的張智東上下班的微電腦打卡鐘打卡記錄作為證據。“一直都是老板娘對我們進行考勤,并沒有什么打卡鐘,這是偽造假證據。”張智東對公司這個說法感到非常心寒。
2009年7月,肇慶市勞動局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書,維持高要市勞動局作出的工傷認定。瑞盛利公司不服復議訴至高要市人民法院。兩個月后,法院認定高要市勞動局作出的工傷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撤銷工傷認定,責令該局重新認定。
這下張智東不服了,向肇慶市中級法院提起上訴。2010年4月26日,肇慶市中級法院作出行政判決,駁回張智東上訴,維持高要市法院原判。
接下來一年半的時間,當事三方又把上述流程依次走了個遍:高要市勞動局第二次認定張智東為工傷;瑞盛利公司提起第二次的行政復議及行政訴訟;高要市法院、肇慶市中級法院仍判決:撤銷工傷認定,高要市勞動局重新認定。
期間,瑞盛利公司宣布停產,強迫解除了與張智東的勞動關系。不久,瑞盛利公司老板將股權低價轉讓給他人。張智東與瑞盛利之間的工資、加班等勞動爭議糾紛以1萬元了結。
經過兩輪敗訴后,當地勞動部門認為:“由于此案經歷了較長時間,原來與張智東一起工作的工人已經全部離開了公司,重新作出行政行為已無法取得新的證據。”工傷認定再次陷入僵局。
2013年1月,張智東對瑞盛利公司進行民事訴訟,要求公司進行人身損害賠償,其中賠償精神撫慰金、殘疾賠償金、殘疾器具更換費等共99萬多元。但法院認為,事故造成張智東的損失共約43.7萬元,“由于張智東的受傷定性已被本院及肇慶市中級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書認定構成工傷依據不足”,張智東被判承擔70%的損失,而瑞盛利公司承擔次要責任擔負30%的損失,共13萬余元。
面對審判結果,張智東非常沮喪。他告訴記者,父親在2009年已經癱瘓,生活無法自理,母親患有腫瘤卻無錢醫治,現在全家僅靠著父親每個月180元的低保維持生活。這位瘦弱的獨臂少年盡管大字不識,但對于討回維權一事卻堅定無比。目前張智東已經向肇慶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了瑞盛利公司進行上訴的申請書,案件在進一步審理中。
記者了解到,本案中導致勞動部門的工傷認定結論先后兩次被撤銷的關鍵,是法院采信了用人單位提供的上下班考勤表作為證據,相信張智東并非在工作時間因勞動原因受傷。盡管張智東及勞動部門均認為考勤表是偽造證據,但勞動部門在第二次作出工傷認定時,沒有調取到有力的證據來推翻。
對此,廣東勝倫律師事務所律師韓宏偉認為,一般來說,用人單位負有舉證責任以證明勞動者的上班時間,如果用人單位不能充分舉證,則應當采信勞動者對于上班時間的主張。但同時勞動者也應加強證據意識,有意地保留一些證據,如果用人單位提出的證據存在虛假,則勞動者可以提出證據予以反駁,但如果用人單位有證據而勞動者沒有充分證據的話,法院則可能會采信用人單位的主張。
“如果有購買工傷保險的話,工傷賠償絕大部分由工傷保險基金負責,但如果沒有購買,只能由單位來支付。當單位沒有賠償能力,那就很麻煩了。”韓宏偉建議,勞動者應要求與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參加社會保險等,社保中包含工傷保險,出現工傷事故時,能更好地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若是某些并不具備用工資格的諸如私人作坊的私人老板,老板與工人僅是雇傭關系,發生事故后很難以通過工傷途徑進行索賠,只能向老板主張人身損害賠償。(來源:個人日報,ft22.com整理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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