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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勞動關系是認定工傷的前提,同時,存在勞動關系,用人單位就必須為職工參加工傷等社會保險。否則,一旦發生工傷,就勢必承擔更高的用工風險。參加社會保險是勞動法的強制性規定,不因約定而免除,也就是說,即便職工與用人單位約定不參加社會保險,也是無效約定。
【案例簡介】用人單位耍“小聰明”,之前就讓剛入職的小劉自己寫了個保證書,保證工作期間出了一切事故由本人承擔。可小劉手被夾傷造成傷殘后,新公司真的能脫了干系嗎?日前,勞動仲裁作出裁定:新公司需承擔全部工傷保險賠償——一次性賠償小劉12.9萬余元。
小劉本來在我市一家工廠干機床調試工作,月工資3500元。2011年5月,他到另一家機械加工廠調試設備時,被老板相中,以月薪5000元跳槽。保險還在原單位,該廠沒辦法為小劉交納工傷保險,便讓其寫個保證書,內容是:“由于本人個人原因,沒有將保險賬戶轉入公司,由此產生的后果由本人負責,與公司無關”。
去年7月,小劉在調試機器時,左手食指、無名指被機器夾傷,送醫院搶救,經鑒定為粉碎性骨折,進行了內固定手術,機械加工廠為他支付了全部醫療費,在醫療期內,還全額為他發放工資。
去 年12月,經大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險局批準,小劉被認定為工傷,今年2月,經大連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小劉為九級傷殘。在工傷賠償方面,小劉跟單位鬧起矛盾。單位認為,因為小劉沒把保險關系轉到單位,導致單位無法為他交納工傷保險,本來應當由工傷保險賠償的保險待遇,得全部由單位承擔,再說,小劉寫了保證書,現在向單位要工傷待遇,這對單位來講不公平。由于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小劉委托遼寧青松律師事務所的王金海律師將機械加工廠起訴到市勞動人事仲裁委員會,要求給付自己工傷待遇13萬余元。
市勞動仲裁經審理后認為:
依照《勞動合同法》和《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因工致殘的,由用人單位一次性給付傷殘補助金、醫療補助金和就業補助金,因此,用人單位主張小劉寫了保證書“發生工傷責任自己負”而拒付保險待遇的理由不能成立,近日作出仲裁裁決,裁定某機械加工廠一次性給付小劉工傷待遇12.9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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