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與用人單位簽訂關于不購買社保的自愿協議,這份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應,員工能否得到相關補償?
徐女士入職時,與公司簽訂了一份不繳納社保的協議書。協議書約定,公司將應該繳納的社保費用的比例按工資補貼發放給徐女士,幾年來雙方一直按此操作。誰知,去年,徐女士卻突然以公司不繳納社保為由提出離職,并申請了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但是并未獲得仲裁支持。徐女士不服,于是起訴至青浦區法院……
自愿不繳社保,社保金“折現”發放
徐女士與公司的糾葛要追溯到4年前。2012年2月,徐女士進入上海紅芳服飾有限公司工作,擔任后道工一職。徐女士不僅與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入職時,雙方還簽訂了一份不辦理社會保險、不繳納社保的協議書。按照協議書約定,公司將這部分繳納社保的錢以補貼方式發給徐女士。徐女士入職后幾年,一直都這樣來操作:公司按月將繳納社保的錢以補貼的方式發放給她。雙方也一直相安無事。然而,2015年,徐女士竟然以公司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為由提出離職,并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紅芳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仲裁審理后認為,徐女士在入職之初就簽訂過不辦理社會保險的協議,對紅芳公司不為她繳納社保的行為是默認的。如今,徐女士主張以此為由提出辭職,并不合理,因此沒有支持徐女士的仲裁請求。
要求繳納未果,曠工被辭起訴要賠償
徐女士不服仲裁裁決,向青浦區法院起訴。徐女士稱,雖然當初自己確實是與公司簽訂過不辦理社會保險費的協議書,但她認為,公司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是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該協議違反了法律規定,應當認定是無效的。而且,就算自己一開始同意不繳納社保金,后來了解了法律,重新要求公司繳納社保金也是合理的。
徐女士表示,從2015年5月起,自己就要求公司繳納社保金,雙方也為此協商了很久,但公司一直不同意,因此自2015年5月30日起,徐女士就沒有再去公司上班,直到同年7月24日,公司以曠工為由辭退了徐女士,徐女士才提起勞動仲裁。不過,作為被告的紅芳公司否認了徐女士的這一說法。
公司行為違法,經調解原告得到補償
紅芳公司在法庭上辯稱,徐女士在公司工作期間從來沒有提出過要公司為她繳納社保金,因為雙方一開始就簽訂了不辦理社會保險金的協議書。所以,紅芳公司認為自己不繳納社保金是徐女士同意的,是合理的。同時,紅芳公司稱,徐女士從2015年5月30日開始就持續曠工,也沒有按規定辦理離職流程。到7月24日,徐女士已經曠工近兩個月,紅芳公司認為徐女士的行為屬于嚴重違紀,所以辭退了徐女士。
紅芳公司提出,自己的行為是合法的,不同意支付給徐女士經濟補償金。
承辦法官對案情和雙方的訴求做了了解和分析,首先認定當時徐女士和紅芳公司雙方簽訂的不辦理社會保險協議書有違法律強制性規定。不過,在法庭上,徐女士和公司都表示愿意調解,承辦法官認為通過調解方式能從根本上化解矛盾,因此法官向雙方陳述了相關法律規定及利害關系。
法官認為,雖然紅芳公司存在一定的違法行為,但徐女士當初也同意并簽了不辦理社會保險協議,之后,徐女士也沒有充足的證據證明她多次向公司要求支付社保金。經過法官積極調解,紅芳公司最終同意拿出6000元補償給徐女士,而徐女士也表示接受這種處理方式,一場糾紛得到妥善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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