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我國靈活就業人員達2億人,繳納社保的戶籍門檻、工傷保險缺乏政策支撐、勞動關系認定難等問題應從多渠道打破桎梏,保障勞動者和用工單位的合法權益。(見9月14日《瞭望》新聞周刊)
靈活就業群體的工傷保險,有一些制度性“硬傷”,比如,缺乏繳費主體。《工傷保險條例》第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也就是說,工傷保險費是由用人單位繳納的,個人不繳費。而靈活就業人員由于沒有傳統意義上的用人單位,因此缺少工傷保險的繳費主體。加之,長期以來,我國工傷保險制度采取的是工傷保險和用人單位分擔待遇責任的做法。諸多新業態從業人員自始沒有用人單位,也便不存在分擔的可能。
此外,靈活就業人員多無固定工作場所、時間,如何認定工傷,界定工作時間、場所、上下班途中等情形,給有關部門帶來難度。同時,因靈活就業形態的靈活性、不確定性,是否還存在這樣的問題,即參加了工傷保險后,一天24小時中受到任何傷害均可認定為工傷?這對于工傷保險基金來說,恐怕難以承受。
某種程度看,靈活就業人員的工傷保險正“困在制度里”。這個群體背后是千家萬戶的利益訴求,必須找到制度性“出口”。國家層面可以嘗試允許地方搞工傷保險“試驗田”,凡是愿意參保的靈活就業人員,全部納入工傷保險范圍,確定合理的工傷保險費率,明確基金保障機制等,待取得經驗后,在更大范圍推行。
基于靈活就業人員體量大,納入工傷保險體系難度大的實際,也可以考慮自成體系。比如,江蘇吳江地區實施的靈活就業保險辦法中,要求靈活就業者每年繳納一定的費用,交由通過公開招投標確定的商業保險公司承辦,參保人員受到職業傷害后,在醫療機構產生的醫療費用先由醫保報銷后,剩下的部分在職業傷害保險中按標準賠付。
在為勞動者求解更多利益難題時,我們不妨多一些嘗試、多一些思維轉變,盡可能早日補上相關權益保障的短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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