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月1日起執行)
|
工傷保險待遇
一、職工受到一般的工傷傷害的待遇 (即沒有發沒有發生死亡或形成殘疾)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治療費用、康復治療費、輔助工具費用、停工留薪、護理費等費用的核銷待遇。這一待遇的內容是:
1、就醫待遇 就醫待遇包括以下內容:
第一,治療。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第二,治療費用。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工傷職工符合規定治療工傷或職業病所需的掛號費、住院費、醫療費等醫療費用全額報銷。
第三,治療補助。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第四,康復性治療費用。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康復性治療的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2、住院伙食補助費
職工住院治療期間單位還應當按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伙食補助費
3、交通費和住宿費
職工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職工到統籌地區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按出差標準報銷。
4、工資福利
治療或因職業病暫停工作期間的工資和福利待遇不變(因職業病停工留薪的期間經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一般不超過 12個月,最長可以延長至24個月)。 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5、護理費
生活不能自理的職工在住院期間的護理費由用工單位負責。
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為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為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為30%。
6、輔助器具費用
工傷職工因日常生產和生活所需,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安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二、 評定傷殘等級后享受的待遇。除享受一般的工傷待遇 (醫治費、伙食補助費、交通費和住宿費、工資和福利、輔助器具、住院護理費)外享受以下待遇:
(一)、職工因工傷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的,可以享受以下待遇:
職工因工傷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的,應當保留勞動關系,退出生產、工作崗位,停止繳納養老保險,繼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并享受以下待遇:
1、 傷殘津貼。 按月發給傷殘撫恤金,標準分別為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九十至百分之七十五,其中:一級90%;二級85%;三級80%;四級75%。
2、 一次性傷殘補助。 發給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相當于傷殘職工本人二十四至十八個月的繳費工資。其中:一級二十四個月,二級二十二個月,三級二十個月,四級十八個月。)
3、 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并按本辦法規定領取定期待遇的,到達退休年齡時,辦理退休手續,按養老保險規定計發的養老金。標準低于傷殘撫恤金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部分。
4,基本養老金保險。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二)、職工因工傷致殘被鑒定為五級至六級的,可以享受以下待遇:
1.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按傷殘等級發給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本人繳費工資為基數計發,其中:五級十六個月,六級十四個月,
2. 安排適當工作或傷殘津貼。
(1)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
(2)難以安排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補貼,標準為:五級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為本人工資的60%。
(3)勞動合同期滿或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分別按其解除合同時的社會平均工資為標準發給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為五級35個月、六級30個月、七級25個月、八級20個月、九級15個月、十級10個月;
發給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標準為五級20個月、 六級18個月、七級16個月、八級14個月、九級12個月、十級10個月。
(三)、職工因工傷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的,可以享受以下待遇:
1、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按傷殘等級發給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以本人繳費工資為基數計發,其中:七級十二個月,八級十個月,九級八個月,十級六個月。
2、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工傷職工被鑒定為七至十級的,勞動合同期滿或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分別按其解除合同時的社會平均工資為標準發給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為七級 25個月、八級20個月、九級15個月、十級10個月;發給一次性醫療補助金,標準為七級16個月、八級14個月、九級12個月、十級10個月。
(四)、工傷復發和再次發生工傷的待遇
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認需要治療的,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包括治療待遇、傷殘輔助工具、停工留薪和生活護理等待遇。
職工再次發生工傷,根據規定應當享受傷殘津貼的,按照新認定的傷殘等級享受傷殘津貼待遇。
停發工傷待遇的情形
1、 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
2、 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
3、 拒絕治療的
4、 被判刑正在收監執行的
三、因工死亡待遇:
1、喪葬補助費:按本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六個月的標準發給。
2、供養親屬撫恤金發給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的死者的親屬。其標準為:配偶為因工死亡人員本人工資的40%,其他人員為30%,孤寡老人孤兒在上述標準基礎上增發10%。供養親屬的范圍和條件按照現行有有關規定執行,供養親屬失去供養條件時不再享受該項待遇。
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本市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四十八個月至六十個月的金額,其中,有供養直系親屬的享受60個月,其中供養一人的52個月;供養二人的56個月;供養三人及以上的60個月,沒有供養直系親屬的享受48個月。
4、特別規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前述三項待遇。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前述第一項和第二項待遇。
四、 職工因公外出期間因意外事故失蹤的, 從事故發生的下個月起三個月內, 本人工資照發,從第四個月起停發工資,對失蹤職工的供養親屬按月發給供養親屬的撫恤金。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百分之五十。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發給喪葬補助金和其余待遇。當失蹤人重新出現并經法院撤銷死亡結論的,已領取的工傷待遇應當退回。
本文地址:http://www.wnpump.cn/peichangbiao/QingDaoShiGongShangBaoXianDaiYuBiao.html
上一篇:廣東省工傷賠償計算表
下一篇:2005年度工傷賠償金額對照表(廣州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