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殘保險待遇包括:傷殘賠償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其中:傷殘補助金以本人工資為基數(繳費工資);另兩項賠償以-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算。
※※傷殘保險待遇
★ 一級到四級
一 級:待遇:(1)傷殘賠償金:24個月本人工資;(2)退出工作崗位,每月傷殘津貼為90%本人工資,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出,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3)到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停發津貼,領養老保險金,養老保險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4)用人單位和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
護理費:完全不能自理: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50%;大部分不能自理:40%;部分不能自理30%。(停工留薪期(一般12個月,傷重或特殊的,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最多延長12個月,期滿繼續治療的繼續享受醫療待遇),單位負責,已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由基金按月支出)2008年是1806元
二 級:待遇 傷殘賠償金22個月,傷殘津貼85%。其他同上。
三 級:20個月;80%,其他同上
四 級:18個月,75%,其他同上。
★ 五級到六級(單位無解除權)
五 級:16個月傷殘補助金 從工傷保險基金一次支付;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傷殘津貼,繳納各項社會保險,(單位不能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低于最低工資的,單位補足。
經本人提出,可以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20個月醫療35個月就業,合計55個月,55×1806元=99330元。用人單位支付
六級 14個月傷殘補助金,其他同
本人解除的:18個月醫療;30個月傷殘就業補助金,合計48個月:86688元。
★ 七級到十級(傷殘補助金在基金支出,另兩項單位支付)
七級,傷殘12; 醫療16,就業25,合計41: 74046元
八級傷殘10; 醫療14,就業20,合計34: 61404
九級 傷殘 8; 醫療12,就業15,合計27: 48762
十級 傷殘 6 醫療10,就業10,合計20: 36120
后兩項支付條件:合同期滿,或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合同,用人單位一次支付,以上合計數不包括傷殘賠償金。
※※工亡待遇
1,喪葬費:1806×6=10836元
2,供養親屬撫恤金:(因公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
▽配偶:40%
▽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
孤寡或孤兒的,每月增加10%;但,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得高于因公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本人工資為: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按300%計算;低于統籌地區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平均工資的60%計算。
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濟南50×1806=90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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