賠償項目 承擔者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護理費 單位 194832 162360 129888 97416 無 無 無 無 無 無
安家補助費 單位
16236 16236 16236 16236 無 無 無 無 無 無
傷殘補助金 社保
38966.4 35719.2 32472 29225 25978 22730 19483.2 16236 12988.8 9741.6
傷殘就業補助金 單位
81180 64944 40590 24354 12988.8 6494.4
工傷醫 療補助 金
單位
24354 元 22730.4 21106.8 19483 16236 12989 9741.6 6494.4 3247.2 1623.6
傷殘 津貼 社保
175348.8 165607 155866 146124
總計 449737.2 402653 355568 308484 123394 100663 69814.8 47084 29224.8 17859.6
注意: 1. 評定傷殘等級后仍需治療(含舊傷復發)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批準,五至十級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和停工留薪期待遇;一至四級的,享受傷殘津貼和工傷醫療待遇,住院伙食補貼按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標準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 上述結果是根據 2006 年 7 月 1 日 到 2007 年 6 月 30 日 大部分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十二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 1623.6 元而計算出來的 , 如果你的的平均工資沒有達到 1623.6 元 , 就按 1623.6 元計算 , 如果超過 1623.6 元 , 那就按你的實際平均工資計算 . 即把上面的 1623.6 換成你的實際平均工資就行了 .
注意: 1. 上述數目適用于 2006 年 7 月 1 日 到 2007 年 6 月 30 日 受傷的職工。
2. 即使單位為您買了商業保險,它仍然必須承擔上述賠償。
3. 廣州市屬和各區(不含番禺區、花都區)的受傷職工請用 2820 元代替 2706 元,用 1692 元代替 1623.6 元;番禺區的請用 1936 元代替 2706 元,用 1161.6 元代替 1623.6 元;花都區的請用 2220 元代替 2706 元,用 1332 元代替 1623.6 元;東莞的請用 235 4 元代替 2706 元,用 1412.4 元代替 1623.6 元。
4. 因工死亡的,其直系親屬按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5. 除 以上各項賠償外,工傷賠償項目還包括醫療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輔助器具費等。
6. 如果你是深圳市的受傷職工,你的實際工資超過 1623.6 元,那么請用你的實際工資代替 1623.6 元。其他地區以此類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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