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月1日起執行)
工傷保險待遇 |
項 目 |
標 準 |
基 數 |
支 付 渠 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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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 療 康 復 待 遇 |
醫 療 待 遇 |
掛號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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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標準報銷 |
工傷保險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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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費 |
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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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費 |
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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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 費 |
工傷保險藥品目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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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食宿費 |
因工出差標準 |
按標準報銷 |
用人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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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伙食補助費 |
因工出差伙食補助標準 |
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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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 及 工 康 留 復 薪 待 期 遇 內 |
輔助器具費 |
國家規定的標準 |
按標準報銷 |
工傷保險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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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接受工傷醫療的 |
原工資福利待遇 |
不 變 |
用 人 單 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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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不能自理 的 |
護 理 待 遇 |
按實際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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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 殘 待 遇 |
經 一 勞 次 動 性 能 傷 力 殘 鑒 補 定 助 金 |
一級 |
24個月 |
本 人 工 資 |
工 傷 保 險 基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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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 |
22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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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級 |
20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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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級 |
18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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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級 |
16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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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級 |
14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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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級 |
12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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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級 |
10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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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級 |
8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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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級 |
6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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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 津 殘 貼 |
一級 |
90% |
工傷職工享受的傷殘津貼調整辦法,按照基本養老金調整的辦法執行 |
本人工資(傷殘津貼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補足差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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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 |
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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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級 |
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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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級 |
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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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級 |
70% |
用人單位(難以安排工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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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級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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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 護 理 活 費 |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
50% |
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
工傷保險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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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大部不能自理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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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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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 亡 待 遇 |
喪 葬 補 助 金 |
6個月 |
同 上 |
工傷保險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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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 養 親 屬 撫 恤 金 |
配偶每月40% |
本人工資(撫恤金總額不得超過死亡職工生前的本人工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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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每人每月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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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老或孤兒再加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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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次 性 工 亡 補 助 金 |
60個月 |
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
用 人 單 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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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至四級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后死亡待遇 |
喪葬補助金 |
6個月 |
工傷保險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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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 養 親 屬 撫 恤 金 |
配偶每月40% 其他每人每月30% 孤老或孤兒再加10% |
本 人 工 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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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一 傷次 職性 工工 與傷 用醫 人療 單補 位助 解金 除和 或傷 終殘 止就 勞業 動補 關助 系金 |
工 傷 醫 療 補 助 金 |
五級 |
30個月 |
浙政發[2003]52號 ①單位所在工傷保險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 ②已經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工傷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按照每周年遞減20%的標準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工傷職工到達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的,不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③職工因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傷害被認定或視同為工傷的,其待遇按總額補差的辦法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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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級 |
25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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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級 |
10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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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級 |
7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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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級 |
4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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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級 |
2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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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 殘 就 業 補 助 金 |
五級 |
30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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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級 |
25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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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級 |
10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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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級 |
7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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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級 |
4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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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級 |
2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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