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對外公布“全國法院系統2020年度優秀案例分析評選活動”獲獎名單。
本次活動由最高人民法院主辦,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承辦,經過對各單位推薦符合評審條件的2627篇參評案例進行了認真評審以后,最終,共評選出案件辦得好、案例寫得好、社會效果好的獲獎案例477篇,其中一等獎案例12篇,二等獎案例98篇,三等獎案例163篇,優秀獎案例204篇。涉及到勞動、工傷的案例共計29件,其中一等獎1件,二等獎2件,三等獎14件,優秀獎12件。(擴展閱讀:2020年度勞動、工傷類獲獎案例名單(29個)
工傷法律人小編現挑選其中一篇涉及到工傷認定的優秀獎案例——鄭德清、黃射花訴會同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不服工傷認定案,根據法院判決書進行了編輯,與朋友們共享。
基本事實
鄭某生前為某學校六年級班主任,該學校是寄宿制學校,日常作息時間是:早上6點30起床,6點50分早操,7點早自習。教師周一簽到,周五下午12點半后可以打卡離校。班主任需要管理寄宿生在校的生活、學習、安全等事務,如果教師離校,需要向校長或值班行政領導請假。
2019年3月20日下午,鄭某的母親黃某開車將之前請病假在家休息的鄭某從家中送到學校,晚上母女同住在學校教師周轉宿舍內;21日早上8時左右,鄭某母親發現鄭某暈倒在學校周轉宿舍內的廁所里,便到宿舍外呼喊求助,女生宿舍宿管老師等人將鄭某抬到床上,并聯系醫生,后經搶救無效后死亡,死亡原因為心力衰竭。
2019年4月4日,鄭某所屬學校向縣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
縣人社局認為鄭某被發現發病時的地點在學校為其提供的宿舍廁所內,搶救無效死亡地點在宿舍床上;學校是寄宿制學校,學校為老師職工提供有辦公室,宿舍是學校為老師提供的主要用于生活、休息的場所。現有證據證明鄭某當天早上起床至突發疾病死亡期間均在其宿舍內,無法證明其發病前已到達日常工作崗位或進入工作狀態,因此,其宿舍不能延伸視同為工作崗位。鄭某死亡情形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之規定。于2019年6月15日作出了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鄭某家人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學校是寄宿制學校的性質,班主任老師負有24小時對學生的管理義務。據此,學校為老師安排的周轉宿舍是老師工作和休息一體的場所;該案中,有證據能夠證明鄭某在2019年3月20日寫有課時計劃,縣人社局尚未查清鄭某在死亡前是否在工作,就以其當天早上起床至突發疾病死亡期間均在宿舍內,不在工作崗位和進入工作狀態,未予認定工傷,證據不足,應予撤銷。
縣人社局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行政機關在進行行政管理時,應當遵循法定程序,以充足證據為基礎,以客觀事實為依據作出行政行為。本案中,縣人社局在沒有查清學校性質、工作時間及該學校班主任崗位職責和管理制度等基本事實的情形下,就作出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明顯證據不足,事實認定不清。一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基本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結果恰當,縣人社局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據此,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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