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曹某系上海市某電子公司保安,上班時間為7:30至17:00。2019年7月11日早晨7:15,曹某正常至公司上班。因當天下雨,曹某穿雨衣騎電動自行車,從家到單位經過十字路口時,遇風掀起雨衣,遮擋視線,曹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與正常行駛的小型轎車發生碰撞,致曹某倒地受傷,當日經醫院診斷為左肩關節脫位并大結節骨折、臂叢神經損傷。
當地交警部門出具了交通事故證明,認定曹某就此次交通事故負主要責任。曹某向所在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了工傷認定申請。
爭議焦點
曹某發生的事故是否屬于上班途中發生的屬于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是否構成工傷?
最終結果
職工受到了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才能認定為工傷。在此案中,曹某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曹某負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不符合認定工傷的規定。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經調查核實后出具了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
分析點評
工傷認定,是指工傷認定部門依法對職工所受之傷害或職業病是否屬于工傷或視同工傷給予定性的行政確認行為,是受傷職工是否可以享受工傷待遇的前提條件。
2004 年實施的《工傷保險條例》將上下班途中受到的機動車傷害均認定為工傷,雖然僅包括機動車導致范圍狹窄,但是 沒有“非本人主要責任”的規定。到了2010 年頒布的《工傷保險條例》關于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的規定則發生了變化,即要求“非本人主要責任”。在《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情形應當認定為工傷。
“非本人主要責任”包括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和非本人主要責任的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事故責任認定應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交通運輸、鐵道等部門或者司法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組織出具的相關法律文書為依據。實踐中,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會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在交通事故中的責任,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載明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分別送達當事人,這也成為工傷保險認定部門認定“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重要依據。
工傷保險制度是基于公平的原則建立的,工傷保險的保障范圍是依法律程序確立的,不能任意擴大其外延。工傷認定應以法定條件為限,“非本人主要責任”是認定工傷的必要條件之一,不可或缺。認定職工上下班途中遭遇的交通事故是否為工傷,主要看其承擔交通事故責任的情形。
交通事故的責任分為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無責任五種責任分擔方式。“非本人主要責任”就包含了同等責任、次要責任、無責任三種形式。職工在上下班途中遭受交通事故,須承擔非本人主要責任時才可以認定為工傷。如果是在上下班途中發生的本人主要責任或者全部責任的交通事故不能被認定為工傷。常見包括職工無證駕駛、駕駛無證車輛、飲酒后駕駛車輛、闖紅燈等違反交通規章行為造成交通事故,并由此承擔主要或全部責任情形。
綜上,工傷認定的范圍包括職工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情形之內,受傷職工認定為工傷后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是為了保障職工及其家屬的基本生活,維護受傷職工的合法利益,而并非是鼓勵或縱容勞動者違反交通管理規定而侵害他人的權利,因此只有上下班途中發生本人非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才可認定為工傷,這樣規定有利于提示和引導職工注意上下班途中的安全、遵守交通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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