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公司大院跑進辦公樓的途中摔傷,是否屬于工傷?
作者: 來源:中國勞動保障報 發布時間:2021-07-11 21:23:00 瀏覽量:
案情簡介
不久前,劉某上班剛到公司大院時,天下起了暴雨。因上班時間在即,他著急跑進辦公樓時不慎滑倒摔傷。公司沒有為劉某辦理工傷保險。他要求公司承擔工傷賠償責任,但公司認為他不構成工傷,理由是他摔倒時并非在工作崗位,也沒有開始工作。那么,公司的觀點對嗎?
案件評析
公司的觀點是錯誤的。
劉某的情形符合工傷的構成要件。《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職工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這里的工作場所,是指與職工工作職責相關的場所,而不是單指工作崗位,公司大院屬于廣義上的工作場所。劉某從公司大院跑進辦公樓的途中,無疑屬于為開始工作進行的必要準備。因此,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
公司認為劉某不是工傷,如無法舉證且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規定:“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也指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
結合本案,在公司負有舉證責任、沒有為劉某辦理工傷保險的情況下,其不能提供證據證明他所受傷害與工作無關,必須根據《工傷保險條例》所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向劉某支付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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