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途中不慎摔倒后死亡,因缺乏相關材料,人社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檢察機關釋法說理、公開聽證,化解歷時5年的行政爭議……8月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檢察為民辦實事”——行政檢察與民同行系列典型案例(第一批),其中包括“楊小某等四人訴安徽省某市人社局工傷認定檢察監督案”。
2016年11月25日,某學校副校長楊某在騎電瓶車上班途中,因雪后路滑不慎摔倒,頭部、手部等多處受傷,后經搶救無效死亡。12月23日,學校向當地人社局申請對楊某依法進行工傷認定。2017年2月8日,當地派出所出具證明稱,因現場被破壞,學校無法提供相關資料委托交警部門作出非道路交通事故成因分析。12月26日,人社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楊某父母、妻子與兒子楊小某(以下簡稱楊小某等四人)提起行政訴訟。2018年10月23日,一審法院作出行政判決認為,人社局僅以未提交交通事故認定書為由,作出不予工傷認定的決定,缺乏事實、法律依據,判決撤銷不予認定工傷決定的行政行為。人社局提起上訴。
法院重審判決認為,法院審理工傷認定行政案件,在認定是否存在“本人主要責任”等情形時,應當以有權機構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結論性意見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書為依據。交警部門未對事故責任進行認定,人社局認為楊某所受傷害不應認定為工傷并無不當。楊小某等四人上訴、申請再審,均被駁回。2021年1月,楊小某等四人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
經審查,檢察機關認為,根據現有證據,人社局對楊某不予認定工傷決定并無不當。檢察機關通過走訪了解到,楊小某等四人多年來堅持訴訟,花費了高額費用。楊小某在部隊服役時,因訓練導致腰部受傷,退伍后無法從事重體力勞動。楊某作為家中的經濟支柱,突然離世使其家庭陷入困境。
鑒此,檢察機關在作出不支持監督申請決定前,有針對性地開展了以下工作:
➤ 一是多次當面釋法說理,耐心解答申請人對法律的疑惑和不解,向其釋明工傷認定的法定條件,使其能夠理性對待市人社局作出的決定;
➤ 二是組織公開聽證,給申請人提供充分表達意見的平臺,同時邀請并聽取人民監督員對該案的意見;
2021年3月,阜陽市檢察院就該案生效行政判決的法律適用問題組織召開聽證會。
➤ 三是積極協調進行司法救助,給予申請人救助8萬元,讓當事人感受到司法的溫暖和關懷。
2021年4月,檢察機關作出不支持監督申請決定,楊小某等四人表示接受并簽訂息訴承諾書,歷時5年的行政爭議得到實質性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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