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退休后工作期間死亡,能否認定工傷?
作者: 來源:中國法院網 發布時間:2021-09-30 14:50:00 瀏覽量:
案情簡介
黃某于1957年3月出生,退休前一直在某公司從事會計工作,2016年11月份進入德勝公司從事會計工作。2018年12月11日11時30分,黃某在公司辦公室工作時突然摔倒在地,經搶救無效當場死亡。
案例分歧
本案中,本案中黃某在工作期間死亡能否認定為工傷存在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我國法律沒有對勞動者的最高工作年限進行限定,黃某在未滿六十周歲就入職公司工作,雙方雖未簽訂勞動合同,但形成了事實上的勞動關系。在黃某年滿六十周歲后公司沒有對其進行辭退,其與公司之間的事實勞動關系一直持續到死亡事故發生之日,因此,黃某的死亡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應認定為工傷。
第二種意見認為,黃某在事故發生時已經年滿60周歲,達到了國家法定退休年齡,勞動合同從達到退休年齡時已經自然終止,因此,黃某的死亡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不應認定為工傷。
案件分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一、依據《工傷保險條例》有關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是勞動者在工作過程中受傷被認定為工傷的前提條件。本案中,黃某在事故發生時,已經達到了法定退休年齡,其與公司的勞動合同已自然終止,與公司不存在勞動合同。
二、黃某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并按照相關政策領取了養老保險金,同時黃某也未繳納工傷保險,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范疇。
綜上,筆者認為,如果黃某認定為工傷,則突破了法律的界限,黃某死亡事故應當通過民事賠償的途徑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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