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鄭某大學畢業后到某外資企業工作。他工作滿4年時,因在家摔傷住院治療,經醫生建議和企業批準,休病假3個月,其間企業發放病假工資。期滿返崗上班1個月后,鄭某又因生病需住院治療請病假1個月,企業準允。期滿后企業催其盡快上班,鄭某在家又休養1個月后才上班,并要求企業支付這個月的病假工資,企業拒絕。雙方為此發生勞動爭議,鄭某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鄭某認為,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自己現在享有3個月醫療期,即每次請病假都可休3個月。上次自己因傷住院依法享受3個月醫療期,上班1個月后又因病住院,應該重新計算醫療期,因此此次自己也有權享受3個月醫療期。
企業則認為,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鄭某因傷享受3個月醫療期后,已沒有了醫療期。但是考慮到其患病情況,企業從人道主義出發,另外給其1個月的病假,已經高出了法律規定的保障底線。因此鄭某要求企業支付未經批準在家休息1個月的所謂病假工資,不應得到支持。
處理結果
仲裁委駁回了鄭某的仲裁請求。仲裁文書送達后雙方均未起訴。
案件分析
醫療期是指我國法律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具體為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3到24個月的醫療期。
職工在享受醫療期時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第一,如果職工在休病假期間享受完醫療期后,工齡發生變化跨檔,增加了醫療期,可以繼續享受增加部分的醫療期。
第二,在同一工齡檔內職工可享有多個醫療期。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四條規定,醫療期3個月的按6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6個月的按12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9個月的按15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12個月的按18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18個月的按24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24個月的按30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在實踐中,全國大部分地區均根據上述規定,支持職工在第一次醫療期未超過法定標準且相隔合理的時間后(即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周期內病假時長不超過法律標準的),又因相同或不同原因確需治療的,醫療期可以重新計算;如在規定的累計計算周期內醫療期滿后,勞動者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以依法可享受3個月醫療期的職工為例,如果其從2021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該職工的醫療期應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間確定,在此期間累計病休3個月即視為醫療期滿,其他依此類推。上述案例中,鄭某享受了3個月法定醫療期,短短1個月后又請假,不符合“醫療期3個月的按6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的規定,他無權再要求重新計算和享受醫療期。
第三,職工出現了應享受醫療期的情形,應及時向企業說明情況。如果被企業無理拒絕,職工也不要驚慌,應根據醫生的診斷建議治療休息,因此發生爭議的,相關機構對職工住院治療及醫生建議休息的必要時間段,在未滿醫療期時限的前提下,均會認定為醫療期。職工應妥善保存請假和住院治療相關證據,便于維權。
第四,法律規定,對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癥、精神病、癱瘓等)的職工,在24個月內尚不能痊愈的,經企業和勞動部門批準,可以適當延長醫療期。但是,這不意味著患有上述疾病的勞動者都當然享有最長的醫療期,而是要根據治療的實際情況,經企業和人社部門批準后才能享受。
第五,職工在累計期內醫療期滿后確實需要治療,可以根據地方規定,采取與企業協商后中止勞動合同的方式繼續休養。比如,《山東省勞動合同條例》規定,職工與企業可以書面形式協商一致中止勞動合同,中止期間,勞動關系保留,勞動合同暫停履行,企業可以不支付勞動報酬并停止繳納社保費,勞動合同中止期間不計算為勞動者在企業的工作年限。中止履行的情形消失,恢復履行勞動合同。
作者:魏建君 王濤 山東省萊西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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