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到年底,多數公司都會舉辦各式各樣的年會,不同規模的公司舉辦年會的形式不同。通過舉辦年會,全體員工一起總結過去、展望未來,以增強員工的凝聚力和培養合作精神。那么,問題來了!若員工在年會上發生人身傷害,算不算工傷?來看看下面這則案例,或許能找到答案。
年會上與同事玩游戲致鼻骨骨折
據中國裁判文書網官網披露的一則行政判決書顯示,高某某是北京某網絡公司員工。
2018年2月11日上午公司舉辦年會,高某某在游戲環節,不慎與同事相撞致鼻子受傷,當時未及時就醫,后由于病情加重,自行前往北京協和醫院就診,經診斷為:鼻外傷,鼻骨骨折。
2018年7月24日,高某某向朝陽區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要求認定為工傷。
2018年9月21日,朝陽區人社局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認為高某某受到的傷害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屬于工傷認定范圍,予以認定工傷。
公司不服,訴至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一審法院:屬于工傷!二審維持原判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認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現有證據能夠證明2018年2月11日,高某某在公司組織的年會上擔任主持人,年會上組織了游戲項目,高某某遭受了鼻外傷、鼻骨骨折傷害的事實,法院予以確認。
關于該傷害是否在上述游戲過程中造成一節,現有高某某的陳述、涉嫌撞傷高某某的胡某的陳述、高某某提供的錄音等證據。因胡某系公司員工,又與撞傷一事具有利害關系,其陳述之于高某某的陳述并不具有優勢性。同時,公司對高某某提供的錄音又無其他相反證據予以否定。在上述情況下,朝陽區人社局認定公司未盡到舉證責任具有相應的事實根據,一審法院對此不持異議。朝陽區人社局根據上述推定的事實,認定高某某所受傷害符合工傷認定條件,予以認定工傷并無不當,法院予以支持。
綜上,一審判決駁回公司的訴訟請求。
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并上訴到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稱《工傷決定書》認定錯誤,與事實情況不符。高某某所受傷害并非是在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所致,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不屬于工傷認定范圍。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現有證據能夠證明2018年2月11日,高某某在公司組織的年會上擔任主持人,在年會上組織的游戲項目,高某某遭受鼻外傷、鼻骨骨折傷害的事實。朝陽區人社局依法履行受理、調查、送達等程序,依據上述事實作出《工傷決定書》,認定高某某所受傷害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認定工傷正確。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本案中,公司認為高某某所受傷害并非工傷,但其所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主張,故對公司的上述訴訟主張,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公司的訴訟請求正確,本院應予維持。公司的上訴請求和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依照規定,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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