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工傷后自行轉院治療,醫療費該由誰負擔呢?日前,武平法院依法審結一起工傷醫療保險責任糾紛。
案件回顧
劉某系某公司職工,該公司為其繳納了工傷保險。2019年11月,劉某在工作時膝蓋受傷至武平縣醫院治療,在未經公司及工傷醫療基金經辦機構同意的情況下轉往福州住院治療,后又轉回武平縣醫院治療,共花去醫療費124586.36元、交通費及住宿費2800元。
2020年10月,劉某被鑒定為因工傷殘七級,公司先行墊付102000元。因劉某未經同意即轉院治療,武平縣社會勞動保險管理中心對其醫療費僅核發3625.44元。
因此,劉某向武平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裁決某公司支付剩余醫療費21760.92元。仲裁委員會裁定不予受理后,劉某又將該公司訴至武平法院。
“劉某未經用人單位和醫療保險基金經辦機構同意,前往外地就醫,導致醫療保險基金拒不支付的醫療費、交通、食宿費用,是由用人單位還是工傷職工負擔?”
法院審理
武平法院經審理認為,勞動者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有權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但無法苛責一般勞動者具有勞動保障方面充分的專業知識。
建立工傷保險制度的目的在于及時救治、補償工傷職工,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并非絕對免除用人單位的賠償責任,除非用人單位能夠證明超出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醫療費與工傷治療無關或系擴大損失,否則仍應由用人單位負擔為宜。
據此,法院判決公司支付劉某工傷保險基金未能報銷的醫療費以及統籌地區以外治療所支出的交通費及住宿費21760.92元。
法官說法
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發生事故的情況屢見不鮮,作為用人單位,較一般勞動者具有更豐富的專業知識,在日常工作中應加強對勞動者的法律常識培訓,在勞動者遭受事故傷害時,積極對其就如何申請工傷賠償等進行必要的指導及配合,在保障勞動者權益的同時規避自身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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