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為員工投保商業意外險,受益人能是企業嗎?
作者:朱國豐 來源:中國勞動保障報 發布時間:2022-06-21 11:44:00 瀏覽量:
案情
一家銷售服務外包企業的主要業務是代理一些品牌產品在商超的銷售、理貨工作,該公司員工由于需要長期在超市貨架旁工作,經常會發生砸傷、摔傷等意外事故。為了分散風險、加強保障,公司擬為員工購買人身意外保險作為福利。該公司想知道,在為員工投保時,受益人能填公司嗎?
分析
我國的商業保險大體分為兩類,一是人身保險,即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二是財產保險,即以財產及其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商業保險關系中有三個主體,即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本案中,該公司為了減少意外傷害給員工造成的損失,為員工購買人身意外保險的做法值得提倡。
因此,投保人是公司,被保險人就是員工,那么受益人作為保險事故發生后的實際受益主體,能否是公司呢?根據《保險法》的相關規定,涉及人身健康及生命安全的商業保險,投保人為與其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投保人身保險的,不得指定被保險人及其近親屬以外的人為受益人。
因此,該公司在投保時受益人不能填寫該公司,而只能填寫被保險人本人及其近親屬,也就是員工本人及其家屬。
依據
《保險法》
第三十九條 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與其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投保人身保險,不得指定被保險人及其近親屬以外的人為受益人。
被保險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監護人指定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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