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韓某于2020年4月15日由某派遣公司派遣到某公路段任養護工,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僅約定月工資與工作時間。當年7月17日,韓某在工作中骨折受傷,后被認定為工傷,鑒定為傷殘9級。
由于派遣公司拒絕申請工傷認定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韓某與派遣公司解除勞動關系,并申請仲裁,要求派遣公司支付各項工傷待遇。
裁決結果
仲裁委支持了韓某的請求。
爭議焦點
勞務派遣員工發生工傷,派遣公司應不應該承擔責任?
裁決依據
被派遣勞動者發生工傷事故后,其工傷賠償責任應由勞務派遣公司承擔。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因此,本案中,勞務派遣公司應當承擔依法為韓某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義務。
《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派遣的職工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因工傷亡的,派遣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本案中,派遣公司未依法為韓某繳納工傷保險費,韓某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因工受傷,應由派遣公司承擔工傷保險待遇支付責任。
但這并不意味著,用工單位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十條明確規定,被派遣勞動者在用工單位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的,勞務派遣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可以與用工單位約定補償辦法。《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二條規定,用工單位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因此,派遣公司可以與用工單位協商約定補償辦法,但是這種雙方約定不能成為派遣公司逃避法律責任的借口。
來源:黑龍江省饒河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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