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在工棚用餐后洗碗摔傷是否屬于工傷?近日,涪陵法院對某交建公司訴豐都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第三人羅某工傷保險資格認定一案,判決駁回原告某交建公司要求撤銷認定工傷決定書的訴訟請求。目前該案已被二審法院判決維持一審判決。
基本案情
羅某系某交建公司承建的某隧道口項目職工,從事攪拌機作業(yè)。某交建公司統(tǒng)一安排該項目職工在工地工棚內(nèi)食宿,工棚離攪拌站步行僅一分鐘左右。羅某的工作時間相對不固定,需要混凝土時即要到攪拌站作業(yè)。
2021年1月1日早上7時45分左右,羅某在吃飯后洗碗時因地面濕滑摔倒受傷。當日,羅某被送至醫(yī)院治療,后被診斷為:右橈骨遠端骨折;右尺骨莖突撕脫骨折。
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jù)某交建公司的統(tǒng)一安排,羅某食宿均在工地工棚內(nèi),該工棚離攪拌機操作現(xiàn)場步行約1分鐘路程,同時其攪拌機作業(yè)也不具有固定的工作時間。羅某被統(tǒng)一安排在工地工棚食宿是為方便工作,以保障“隨叫隨到”,更好完成工作任務。而距離工作場所較近的工地工棚,可視為羅某工作崗位的合理延伸。
同時事發(fā)當天早上,羅某先發(fā)動攪拌機后再食用早餐,結合攪拌機作業(yè)無固定工作時間的特點,羅某在早餐后洗碗過程中不慎摔傷,應視為在工作時間及合理區(qū)域內(nèi)實施與履行工作職責相關的行為過程中受到事故傷害的情形。故豐都縣人社局作出認定工傷的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且程序合法。
法官提醒
法官庭后表示,工傷保險資格認定案件中,對于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工作職責應當根據(jù)具體案情,從立法精神以及生活常識出發(fā)做出正確的判斷。勞動者在工棚就餐后洗碗摔傷是否屬于工傷,應當結合案件事實綜合評判。
本案中,因羅某上班時間不固定,具有“隨叫隨到”的特性,羅某在早餐后洗碗摔傷,雖不在從事本職工作過程中,不屬于直接的履行工作職責,但其用餐的行為是必要且合理的生理需要,與工作密切相關,是為了更好履行工作職責。而羅某受傷地點是統(tǒng)一安排的食宿工棚,在某交建公司能夠進行有效管理的區(qū)域,屬于工作場所的合理延伸。
因此,豐都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在依法履行職責的同時,從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fā),做出的工傷認定決定,符合法律規(guī)定及立法目的,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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