怠于申請工傷認定,單位要承擔相關責任嗎?
作者:李曉慧 來源:惠州市人社局 發布時間:2022-11-28 15:41:00 瀏覽量:
案情簡介
胡某為某公司正式員工。某日,胡某在上班途中因發生交通事故而受傷。經交警部門認定,胡某不承擔事故責任。
公司認為,既然已經為胡某參加了工傷保險,因工傷產生的賠償事宜就應當由胡某自己去辦理。因此,公司一直沒有為胡某申請工傷認定。
時隔三個月后,胡某自己向人社部門提出申請并被認定為工傷,勞動功能障礙四級。
可是,當她要求公司給予延遲申請期間的工傷待遇時,卻被公司拒絕了。
那么,公司的做法對嗎?
案情分析
公司的做法不對。
一方面,為胡某申請工傷認定是公司的法定義務。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這就是說,公司除了為員工辦理工傷保險之外,還有申請工傷認定的職責。
另一方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四款規定,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因此,公司應當支付延遲申請工傷認定期間的工傷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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