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公司參加籃球比賽傷亡,能否認定為工傷?
作者:李曉慧 來源:惠州市人社局 發布時間:2022-12-02 21:49:00 瀏覽量:
今年6月,某公司職工小鄭代表公司參加惠城區組織的籃球比賽,在賽前訓練時,突然倒地不省人事。后被120急救中心送至醫院搶救,于次日凌晨3時左右經搶救無效死亡,年僅24歲。請問小鄭傷亡能否被認定為工傷?
案例分析
通常情況下,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才能認定為工傷。所謂的“工作原因”不僅僅指職工做自己的本職工作;“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也并非局限于傳統意義上的上班時間和辦公場所。只要屬于單位從自身利益出發向職工安排的與工作有關的任務,都可以視為工作。因此,小鄭代表公司參加惠城區組織的籃球賽應當視為履行單位安排的工作,是服從安排、積極工作的表現,其傷亡屬“工作原因”,應當認定為工傷。
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
第十四條第(一)項: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4〕9號)
第四條第(二)項:職工參加用人單位組織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參加其他單位組織的活動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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