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用工主體資格的自然人承包工程后,員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死亡的,應否認定工傷?
作者:肖繼英 王妍 來源:中國法院網 發布時間:2023-02-14 10:30:00 瀏覽量:
案件介紹
吉林省臨江市某公司通過公開招標將工程承包給某建筑公司,該建筑公司把此項工程的部分工程承包給王某,劉某在王某組建的施工隊從事力工工作。某日下午14時許,劉某在工地勞動時,突然暈倒在地,經搶救無效于同日下午死亡。經醫院診斷為:呼吸心跳驟停。其妻子向臨江市人社局申請對劉某的工傷認定,故臨江市人社局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該公司向臨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工傷認定決定書。
本案中建筑施工公司將建設工程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造成勞動者因工傷亡,應由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即劉某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并經48小時搶救無效死亡,雙方雖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客觀上存在著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形成事實勞動關系,應當由該公司承擔責任。
法官解析
建筑施工等用人單位將其承包工程進行轉包、分包是依法進行的,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應認定其與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具有勞動關系。因此與分包單位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如在工作中發生傷亡事故,則應認定實際用人單位也就是分包方為工傷責任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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