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后未獲賠時公司已注銷,該如何救濟自己的權利呢?我們一起來看看遇到這種情況該怎么辦?
案件詳情
小張原是A公司的外賣員,2020年6月在送餐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后被認定為工傷,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工傷等級為十級。在職期間,因A公司未給小張繳納工傷保險,故小張一直未獲得工傷保險待遇賠償。2021年6月,小張以A公司未給其繳納社保、未足額支付工資為由與A公司解除勞動關系。工傷發生后,小張多次向A公司索要賠償未果,故于離職后申請了勞動仲裁,但在仲裁審理過程中,A公司于2021年12月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核準注銷。因此,勞動仲裁委以A公司已注銷,不具備用人單位主體資格為由,決定駁回小張的仲裁申請。后小張再次以A公司的股東為被申請人提起仲裁申請,勞動仲裁委經審查后出具了《不予受理通知書》,故小張訴至法院,要求A公司股東支付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停工留薪期工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以及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等費用。
裁判結果
一審法官根據本案證據認定,A公司按照工傷保險待遇的項目和標準向小張支付有關費用,因A公司已注銷,由公司股東作為清算組成員承擔A公司對小張的支付責任,目前該案已生效。
法官釋法
公司未給小張繳納工傷保險,小張能否獲得工傷保險待遇賠償?
可以。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給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勞動者發生工傷后可以向用人單位主張支付工傷保險待遇。該案中,小張即可向A公司主張工傷保險待遇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勞動者因工傷殘,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A公司已被核準注銷,小張又該找誰賠償?
由A公司清算組成員承擔賠償責任。該案中,小張的受傷已被認定為工傷,認定工傷事實發生于A公司注銷之前,屬于公司應承擔的用工主體責任。因此A公司注銷時的清算組成員應當通知小張在合理期間內進行債權申報,如未依法履行通知義務,導致小張未能申報債權而造成損失,清算組成員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因A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故小張可以起訴A公司股東主張工傷保險待遇相關費用。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十條規定: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義務人應當及時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法人的董事、理事等執行機構或者決策機構的成員為清算義務人。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第一百八十九條規定: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清算組成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十一條規定:公司清算時,清算組應當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的規定,將公司解散清算事宜書面通知全體已知債權人,并根據公司規模和營業地域范圍在全國或者公司注冊登記地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進行公告。清算組未按照前款規定履行通知和公告義務,導致債權人未及時申報債權而未獲清償,債權人主張清算組成員對因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
未繳納工傷保險不等于不承擔工傷責任
我國法律規定用人單位為員工購買社會保險是其強制性義務,尤其是工傷保險,無論是對勞動者個人還是對企業,都是一項“雙贏”的保障措施,既保障了勞動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和患職業病后獲得醫療救治、經濟補償和醫療及職業康復的權利,也因其具有“互助互濟”特點,可以將企業和雇主的風險及損失降到最低。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一旦勞動者發生工傷,則由該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相關費用,因此用人單位莫要存在僥幸心理。
公司注銷不等于債務歸零
公司作為法人雖具有獨立人格,但在解散時應履行清算義務。根據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清算組成員應忠于職守,如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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