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未給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勞動者因患職業病被認定為工傷,有權請求單位支付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但超出部分的損失該由誰來承擔呢?近日,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患職業病的員工向用人單位索要工傷待遇外的民事賠償案件,法院最終支持了該員工的賠償請求。
2021年8月,陳某在南通某紡織公司車間的復合布料機旁從事拉布料邊工作,接觸二液型聚氨酯復合布粘合劑HAD-02(組分碳酸二甲酯含甲醇)后,出現嘔吐、厭食、頭暈、乏力、流淚等不適癥狀。后因雙眼視物模糊入院治療,被診斷為雙眼視神經炎。南通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門診部診斷為職業性急性重度甲醇中毒。南通市通州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陳某患職業病,認定為工傷,南通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對陳某的傷殘情況鑒定為七級傷殘。
因陳某已超法定退休年齡,南通市通州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未受理其仲裁申請。陳某訴至通州法院,要求公司支付工傷待遇18.5萬余元。法院判決支持了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住院伙食補助費、醫療費、停工留薪期工資及護理費,合計12.3萬余元。
處理完工傷待遇,陳某再次起訴至通州法院,要求公司另行賠償殘疾賠償金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差額部分,以及工傷待遇中未獲賠償的醫療費、營養費、精神損害撫慰金、交通費,合計49.5萬余元。
《職業病防治法》第58條規定,職業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通州法院經審理認為,陳某患有職業病,屬于特殊工傷,雖已獲得工傷待遇賠償,但該賠償未能覆蓋其全部損失,陳某仍享有超出工傷待遇部分的人身損害賠償。
經對陳某主張的各項費用審查后,通州法院一審判決南通某紡織公司支付陳某工傷保險待遇外的賠償款44.4萬余元。判決作出后,南通某紡織公司未提出上訴,該判決現已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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