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作間隙員工進行進食、喝水、上廁所等活動,在這期間不慎受傷,算不算工傷呢?近期,福州市鼓樓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工作間隙休息摔傷的工傷認定糾紛。
基本案情
某服飾公司主營布料研發和銷售生產。2022年1月1日,李某與該服飾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書》,約定李某工作為裁剪崗位。
2022年10月8日8時50分許,李某離開該服飾公司二樓車間工位經過同層的通道,到通道外的平臺上抽煙,9時03分許返回時不慎踩碎平臺木板跌落而受傷。事故發生后,李某被送至醫院救治,診斷結果為腰椎骨折伴雙下肢癱瘓。2023年1月5日,李某向當地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
該服飾公司認為李某擅自離開工作場所去解決并不緊迫的基本生理需求,該行為與工作無關,且廠區外的遮雨棚頂不是其公司場所,不屬于工作地點,公司已對鐵柵欄上鎖并對平臺進行加固。
2023年3月13日,當地人社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李某受到的事故傷害不屬于工傷。李某不服,向同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同級人民政府作出了維持的復議決定。李某不服,遂訴至鼓樓法院。
法院審理
鼓樓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爭議在于李某受傷地點是否可視為工作場所的延伸以及其在工作間隙抽煙摔傷是否屬于因工作原因受傷。
本案中,事故發生地點位于廠房二層平臺,與第三人公司生產辦公地點僅隔一個樓梯過道和一扇推拉門(事故發生前未上鎖),空間上緊密相連,且在案照片顯示事故現場油漆桶內留有香煙包裝,可以合理推定李某等第三人公司的員工平常將該場所作為工作期間放松休息的場所。此外,第三人公司未舉證證明其曾提醒警示員工不得在二層平臺逗留,其在事故發生后才對推拉門上鎖并加固平臺,可見其在事故之前并未限制員工在二層平臺進行活動。故,將該事故發生地點視為工作場所的合理延伸范圍,并無不當。
勞動者在上班過程中進行短暫休息屬于正常的生理需求,李某受傷發生在工間休息時,于工間休息時間吸煙與喝水、進食具有相同的性質,是實現自身休息權利的一種方式,也屬于工作時間的一部分,故本案李某在短暫休息返回工作崗位時受傷屬于因“工作原因”受傷。
最終,鼓樓法院判決撤銷當地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和相關的復議維持決定,并責令當地人社局重新作出認定。第三人公司不服提起上訴,福州中院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的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工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三)在工作時間內,職工來往于多個與其工作職責相關的工作場所之間的合理區域因工受到傷害的;(四)其他與履行工作職責相關,在工作時間及合理區域內受到傷害的。”工作場所是指與職工工作相關的,用人單位能夠對其日常生產經營活動進行有效管理的區域以及自然延伸的合理區域,包括在工作過程中為了滿足吃飯、喝水或者工間休息等人體正常生理、生活需要的區域。
用人單位對員工具有安全保障義務,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衛生條件,進行勞動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等。本案中,第三人公司對員工工作期間放松休息的場所未盡到維修管理,對危險場所未盡到安全警示的義務,導致員工休息時不慎摔傷,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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