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
2021年11月30日,任某某在某野菜開發公司車間自動化包裝機上做衛生時被旋轉機械劃傷右手食指,傷后到醫院住院治療13天。受傷當日,人社局認定任某某屬于工傷。2022年2月19日,任某某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傷殘十級,無生活自理障礙。2022年6月1日,任某某與野菜開發公司解除勞動關系。
任某某向社保中心申請支付一次性醫療補助金、一次傷殘補助金等待遇,但工傷保險基金向任某某支付一次傷殘補助金待遇,未支付一次性醫療補助金、住院伙食補助費、鑒定檢查費等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辦理流程為業務終止。
野菜開發公司于2022年8月,補繳了任某某2022年4月至6月欠繳的工傷保險費。任某某于2022年8月30日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申請野菜開發公司向任某某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仲裁委員會以野菜開發公司已為任某某參加工傷保險為由,駁回仲裁請求。后任某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野菜開發公司已為任某某參加工傷保險,故其請求工傷待遇損失應當依法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屬于行政給付的范疇,該院無權評判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業務終止流程是否符合相關法律規定。任某某應當按照行政復議、行政訴訟途徑主張權利,故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任某某提起上訴,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任某某依法應當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但因野菜開發公司存在未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行為,社保中心以此為由作出不支付任某某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決定,由此而產生的后果依法應由野菜開發公司承擔,由其承擔支付任某某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民事責任。
遂判決:野菜開發公司支付任某某一次性醫療補助金14876元。
海瑞說法
用人單位依法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是其法定義務,也是其履行社會責任的重要體現。對于用人單位未繳納工傷保險,導致發生工傷時,用人單位需要承擔全部工傷保險賠償責任。
用人單位未按期足額繳納工傷保險,在用人單位補繳應繳工傷保險費用后,有證據證明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款項仍低于其應得工傷保險待遇的,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承擔該部分損失的民事責任,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方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用人單位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應由用人單位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補繳,或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補繳。同時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四十六條,對于社會保險應繳基數核算及工傷待遇核定亦屬于行政部門職權范圍。
另一方面,在用人單位進行補繳后,行政部門明確表示相應工傷保險待遇差額工傷保險基金不能發放的情況下,用人單位確有過錯,勞動者也無法通過行政途徑獲得救濟情況下,勞動者通過訴訟途徑尋求救濟,人民法院予以支持,也有利于勞動者權益保障,為勞動者創造更為良好的從業環境,推動實現更加充分更高質量就業的內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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