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廁所”是每個人必要的、合理的生理需求,可是有些用人單位為推脫責任,認為“上廁所”是個人生理需求的私事,與勞動者的本職工作無關,不能將廁所認定為工作崗位。看看法院是如何認定的。
基本案情
黃某是某燒烤店雇請的廚師,日常上班時間為17時30分至次日凌晨3時,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燒烤店亦沒有為黃某購買社會保險。
2023年10月20日21時46分,黃某在燒烤店的廚房炒完菜出來上廁所;21時48分,被發現在廁所內面向地趴著并呼之不應;經醫生到現場搶救,搶救至22時55分被宣布死亡。《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黃某的死亡原因為猝死。
黃某的家屬向連州市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連州市人社局經調查核實后依據《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作出涉案認定決定,認定黃某的死亡視同工傷。燒烤店不服,向連州市政府申請復議,連州市政府經審查后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作出維持涉案認定決定的涉案復議決定。燒烤店不服,遂提起本案行政訴訟。
裁判結果
清遠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黃某是燒烤店雇請的廚師,黃某于事發當天上班期間炒完菜出來上廁所,該“上廁所”的行為屬于勞動者在完成本職工作任務中必要的、合理的生理需求,與黃某的正常工作密不可分,應受到法律的保護。
綜合本案在案證據,黃某在工作期間因生理需要上廁所,其后在廁所中突發疾病并經搶救無效死亡,該死亡情形符合《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應認定視同工傷。連州市人社局受理了涉案工傷認定申請后,經調查核實相關事實后作出的涉案認定決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連州市政府在復議程序中履行了相關復議程序,經審查后作出了維持涉案認定決定的涉案復議決定,亦屬合法。
法官說法
勞動者享有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的基本原則,任何用人單位或個人都應當為勞動者提供必要的勞動衛生條件,維護勞動者的基本權利。勞動者在日常工作中“上廁所”是其必要的、合理的生理需求,與勞動者正常的工作密不可分,應受到法律的保護。
《工傷保險條例》的立法目的旨在通過提供全面的保障措施,確保工傷職工能夠獲得及時有效的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以及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
在此,法官提醒廣大勞動者,遇到類似情形,應依法申請工傷認定,保障自身合法權益;用人單位亦應依法為職工購買工傷保險,既保障工傷職工獲得工傷保險待遇,又大大降低自身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風險。
法條鏈接
《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條第一款 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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