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侵權與工傷事故競合時
職工在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后能否再向侵權人請求民事賠償?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張某在某公司承包的某小區裝修工程中從事外墻粉刷作業。吊車工人王某在操作過程中,因吊籃配件脫落,砸傷張某。診斷治療后,雙方就賠償事宜協商未果,張某向法院起訴,要求某公司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經法院判決,某公司需向張某支付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費用。
因吊籃等配件為某建筑公司所有,判決生效后,張某再次起訴王某和某建筑公司,主張民事侵權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工傷保險待遇與民事侵權賠償性質不同,由于第三人侵權導致職工工傷的,除醫療費用外,職工可以同時主張工傷保險待遇和民事侵權賠償。
本案中,王某作為吊車操作人員,在操作起重機吊裝物品過程中砸傷張某,依法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某建筑公司作為涉案吊籃配件的所有權人,未能提供證據證明自己在該起事故中不存在過錯,依法亦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由于王某和某建筑公司分別實施侵權行為共同造成張某損害,依法應當由王某和某建筑公司承擔按份賠償責任。
另,根據案件查明事實,事發當日,張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和建筑行業從業人員,應當對其在吊車起重臂下作業和不按規定佩戴安全頭盔存在的危險有足夠的預見,其自身未盡到安全注意義務,對損害發生亦存在過錯,亦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綜合該案查明事實、事故發生原因以及雙方當事人過錯程度等因素,法院酌定原告張某自行承擔30%的責任,王某承擔35%的責任,某建筑公司承擔35%的責任。
一審判決后,各方當事人均未上訴,現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
現實生活中,因第三人侵權引發的工傷事故時有發生,如勞動者因公外出工作受到傷害或在上下班途中遭遇機動車交通事故等。在此情況下,法律上會產生工傷保險賠償和侵權損害賠償的競合。司法實踐中,可否同時獲得工傷保險賠償和民事侵權賠償以及如何界定民事賠償的范圍,需要綜合考慮。
工傷保險待遇屬于公法領域的補償,具有福利性質或社會保障功能,只要發生工傷就應享有待遇;而民事侵權賠償則屬于私法領域的賠償,基于第三人的侵權行為而發生,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兩者請求權基礎不同,原則上不存在沖突。故第三人侵權與工傷事故競合時,職工既可請求民事侵權賠償,也可依法請求工傷保險待遇給付。
民事侵權賠償訴訟中應根據“有限雙賠”規則確定賠償范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八條的規定,除醫療費用外,法律不禁止工傷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后再獲得民事賠償。賠償范圍的確定,應當綜合案件查明的事實、事故發生的原因以及雙方當事人的過錯程度等因素,酌定各方當事人承擔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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