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某科技公司系建筑材料制造企業,因人手不足需要招工,時任廠長馮某遂招聘胡某進廠工作,口頭約定崗位為接料員,月工資4800元,試用期7天。
雙方未簽訂書面用工協議、未繳納社會保險。
2023年9月3日生產主管給胡某介紹操作流程后,胡某開始工作。
2023年9月6日下午,胡某在工作時不慎被鏈條夾傷右腳趾,當即被送往醫院救治,公司預付部分醫療費并給胡某轉款4800元。
后雙方就工傷賠償事宜協商未果,胡某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確認勞動關系、支付二倍工資差額等。
仲裁委裁決駁回胡某全部仲裁請求,胡某不服該裁決訴至西安臨潼法院。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認為,雙方存在勞動關系,胡某上班僅3天即在工作場所受傷,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客觀事實持續存在,但勞動者從受傷以后再未到用人單位處上班,此時雙方并非處于勞動者提供勞動、用人單位支付報酬的正常履約狀態,由于勞動者受傷的客觀情況導致未簽合同原因發生變化。
故胡某主張2023年10月至2024年4月未簽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的請求。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82條第1款規定之情形,依法不予支持
法官說法
勞動合同的訂立和履行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主張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應以勞動者提供勞動為前提。
勞動法法律法規屬于勞動用工領域的特殊規定,但勞動合同的本質仍然屬于民事合同,需要合同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恪守誠信共同維護良好的用工秩序,由此,書面勞動合同是否簽訂不僅取決于用人單位,還取決于勞動者或者其他原因。
勞動關系的履行也應當符合勞動者提供勞動、接受規章制度約束,并由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報酬的正常狀態。
本案中,胡某工作3天即發生工傷不再提供勞動,雙方勞動關系未能實際履行,雙方權利義務處于不確定的狀態,同時均缺乏相互考量和協商的機會,此客觀情況成為雙方未能簽訂勞動合同的主要原因。
其次,從二倍工資屬性來講,二倍工資制度是為了規范和引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旨在限制和懲治用人單位故意不訂立勞動合同、規避勞動合同義務的行為,因不可抗力或勞動者自身原因未訂立的,不應當適用二倍工資的賠償制度。
法官提醒
勞動關系如果缺少提供勞動的實質要件,一定程度上必然阻卻后續權利義務的實現,而這種原因導致的賠償責任不能完全歸責于用人單位。在現行市場經濟運行環境下,為了平衡勞資關系、促進經濟社會和諧穩定,法律規定亦不能苛求用人單位承擔支付二倍工資的賠償責任,否則有悖于二倍工資制度設置的立法本意和公平原則。
在此提醒,作為用人單位應當及時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合同,勞動者如果權益受到侵害也要適時主張權利。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六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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